縣重點項目建設審計監督制度
時間:2022-10-19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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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xx縣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試行)》和《xx縣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xx縣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試行)的通知》(富建監辦發〔2009〕1號)的要求,為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以下操作辦法。
一、審查的法規依據
(一)對招標機構或業主自行編制的招標文件和評分辦法的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和省、市有關法規。
(二)合同的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和省、市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三)竣工決算審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審投發〔2006〕11號)等法規。
二、審查的重點
(一)對招標文件、評分辦法的審查。審查人員應當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進行了解,審查建設項目是否具備招標條件,招標文件和評分辦法是否符合規定,招標文件應包括的內容、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二)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合同的審查。結合招標文件,審查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投標文件內容是否銜接、一致;工程的計量計價及支付辦法,審核和確認程序是否規范;材料、物資、設備的質量、價格的認證和確認程序是否規范;項目監理職責是否明確;我縣規定的招標采購范圍內的材料、物資、設備是否經招標采購。
三、審查方式
送達審查與就地審查相結合。
四、工作程序和辦理方式
(一)對招標文件、評分辦法和合同的審查。先由承辦的審查人員(一般為2人),對所審事項提出意見,經復核,報重點項目審計監督辦審批后,制作“審查意見書”印發相關單位。
(二)針對不同行業建設項目具有不同特點和專業的管理法規,為保證審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對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的審查,根據現有審查人員臨時組合安排。
五、審查監督要求
(一)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查意見。因有關人員外出,對審查意見的討論、簽發手續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的,可先告知,按時出具審查意見,事后補辦相關手續。審查期限內因故難于完成審查任務的,要向重點項目審計監督辦匯報。
(二)對不具備招標條件、合同(協議)條款違背投標承諾、合同有重大瑕疵,審查中爭議較大、各方難以統一意見、審查意見執行情況較差等重大問題,及時向重點項目審計監督辦匯報。
六、責任追究措施
(一)對無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查任務的,由重點項目審計監督辦進行批評教育;違反規定審查期限,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承辦人員提議對建設單位、招標機構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的,應取得相關書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