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干渠工程基金征收管理規定
時間:2022-10-19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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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南水北調干渠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石政發[20*]41號)、*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20*-20*年度*市南水北調干渠工程基金標準和征收任務的通知》(石政辦函[20*]4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基金的征收
1、征收范圍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南水北調干渠工程基金。城鎮供水企業取用水由供水企業繳納。城鎮供水企業繳納的基金,不計入供水成本,由供水企業使用市財政專用票據向用水戶收取后,統一交征收單位;自備井取水由自備井產權單位繳納。
城區居民、農村居民生活用水,農業生產用水,暫不征收基金。
2、征收年限
征收年限預定為20*年-2010年。
3、征收標準
20*-20*年度基金征收標準為:自備井取水的*0.70元/m3,由供水企業供水的0.40元/m3。
以后年度征收標準,根據省、市通知精神進行調整。
4、征收單位
南水北調干渠工程基金由市水務局負責征收。市水務局要成立專門機構,抽調專門人員,負責基金征收工作,并確保按時間進度完成征收任務。按年度基金征收任務的10%提取征收管理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并按征收進度撥付至市水務局,專項用于基金征收工作。
5、征收渠道
通過提高水資源費標準增加的收入籌集。
6、征收辦法
自備井取用水基金的征收,由市水務局根據自備井取水量測算出基金征收數額,報基金征收領導小組批準后,持市物價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定期向用水單位送達《新樂市水資源費繳納通知書》,并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水資源費(含基金)征收票據。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期限、金額和繳款方式,到指定銀行及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含基金)。
供水企業取用水基金的征收,由市水務局根據取水量,扣除城區居民、農村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后,確定應繳基金水量,據此測算應繳基金。供水企業應足額繳納基金,供水企業繳納的基金不足應繳基金時,由供水企業負責補足。
二、基金的管理
市水務局收取水資源費后,應在取得收入的當日,將其中的基金部分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南水北調干渠工程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市財政、發改、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市水務局每季度向市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一次收繳情況。
三、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孟勝林同志任組長,副市長趙新生、張俊立同志任副組長,市水務局、物價局、財政局、南水北調辦、發改委、建設局、審計局、監察局、公安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統一指導、協調全市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由水務局局長楊君哲同志兼任。
2、逐步關閉城區集中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對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自備井,要限期關閉。在近期內確有特殊原因不能關閉的,由取水單位承諾關閉時間,并向市水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市水務局審查、報基金征收領導小組批準后,可暫緩關閉。經批準暫緩關閉的,必須由取水單位購買、安裝經水務局審查合格的水計量設施,由水務局負責監督管理。對未批準暫緩關閉的自備井、雖經批準暫緩關閉但承諾關閉時限到期的自備井,由水務部門強行關閉。
3、加強監管。由水務局牽頭,公安、自來水公司配合組成聯合執法小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嚴厲打擊私開自備井、以及破壞水計量設施等非法盜采水資源的行為。
4、嚴格征繳。市水務局要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范圍,加大征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確保基金足額征收到位。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水務局開展征收工作。各企事業單位、個人要依法繳納南水北調基金。對拒不繳納的,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搞好宣傳。宣傳單位要積極配合水務局做好基金征收的有關宣傳工作,廣泛通過電視等媒體、通過發放宣傳材料、張貼標語等多種方式,大力宣傳南水北調基金征收的用途和目的,切實增強廣大群眾和有關企業、單位繳納基金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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