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時間:2022-10-22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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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適應城市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城建檔案管理應遵循統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則,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以各縣(市)城建檔案館(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絡。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圍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建檔案工作的法規、規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長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資料;
(三)負責城建檔案資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對重要工程的竣工檔案資料進行核查;
(五)對各有關單位、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六)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服務。
第六條市、縣(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業務上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縣(市)政府應當配備與城建檔案管理任務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和檔案專業人員,并對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各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城建檔案資料的整理、歸檔、移交工作,保證城建檔案的齊全、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條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建筑工程:包括工廠、礦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道路、橋涵、給排水、燃氣、供熱、照明和市容、環衛、環保設施等工程。
4、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電廠、變電站、郵政電信樞紐、城市規劃區內輸配線路、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公交等工程。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包括公園、綠地、文物古跡、雕塑以及紀念性、標志性建筑設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災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包括除軍事營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各類工程設施及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及有關地下隱蔽工程。
(二)城市建設各相關部門在城市規劃、市政、環保、房地產、人防等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城建檔案資料。
(三)各有關單位在城市建設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資料以及與城市建設相關的城市歷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基礎資料。
人防工程、軍事工程涉及國家和軍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列入城建檔案管理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預驗收工作應在建設單位提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重大建設工程的預驗收工作期限不超過十日。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準確、齊全的竣工檔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無現狀圖或竣工檔案不齊全、不準確的,其產權單位應進行補測、補繪,并在補測、補繪后一個月內將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代為整理、編制工程檔案,整理、編制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城市建設各相關部門形成的城建檔案,應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各有關單位在城市建設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與城市建設相關的城市歷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基礎檔案資料,應在形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本市市區的城建檔案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其他各縣(市)城建檔案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移交單位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正本的同時,應當自存檔案副本。
第十五條城建檔案不重復接收或移交。
對國家機關利用檔案或者單位、個人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對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理論研究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向國家捐贈珍貴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移交建設項目竣工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各開發區(管理區)的城建檔案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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