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點污染源監測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2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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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點污染源監測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中的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污水流量計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它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市環保局負責全市范圍內在線監測系統的規劃和組織實施,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和驗收技術要求,并負責在線監測系統正式聯網運行前的驗收及運行后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線監測系統屬于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排污單位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更換、改動污染物在線監測儀及其信息接入、傳輸設備。需要拆除、閑置、維修、更換污染物在線監測儀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報經市環保局批準。

第四條排污單位負責自籌本單位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建設費用。且必須按照《監測站房與儀器設備安裝技術要求》(HJ/T353-2007)提供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所需的房屋、水、電、氣等條件。

第五條凡是被列入安裝計劃的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環保局規定的有關標準、技術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任務。

第六條在線監測系統正式運行前,排污單位應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并提交驗收測試報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需在在線監測系統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七條安裝范圍。凡被列入國家重點污染源(國控)和省重點污染源(省控)和市級重點污染源(市重點)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時限要求,按時安裝完畢,并與市環保局指揮中心聯網,在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后,完成此項工作。

第八條排污單位優先選擇使用經市環保局認可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在線監測監控設備。

第九條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污單位,必須符合國家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2007)的要求,對數據的采集、上傳進行處理,并負責數據傳輸接口與監控網絡端口的對接,保證與市環保局指揮中心聯網運行。

第十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調試后,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將該設備與市環保局指揮中心遠程監控數據管理平臺聯網,并試運行30日。在試運行期滿后的30日內,應當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

第十一條市環保局成立專家驗收組,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HJ/T355-2007)的要求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進行驗收,大氣監測設備的驗收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申請驗收之日,由市指揮中心技術人員重新設定系統密碼;同時排污單位將在線監測儀器房鑰匙全部交給市在線監測辦公室,并納入第三方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申請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驗收,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自動監控設備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表、項目總結、設備驗收對比測試報告;

(二)設備試運行30日的自動監測匯總打印數據,自動監控設備調試、校準、檢測等技術資料;

(三)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驗收技術規定和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委托社會化運營管理單位管理自動監控設備的合同。

第十四條經驗收(校驗)合格后的自動監控設備的監測數據,作為環境管理和排污收費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環境監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并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對比監測校驗。正常生產條件下對比監測校驗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六條市、縣兩級環境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安裝的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的監督檢查,并將其納入對排污單位的日常檢查內容之中。

第十七條污染源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需停運、拆除、部件更換、重新運行,應當在7日前報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批準同意。監察支隊自接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因不可抗力和突發性原因致使自動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或導致不能正常運行時,排污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并書面報告停運原因和設備情況。

第十八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停運或閑置后重新啟動,須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由環境監測機構重新進行校驗。自動監控設備檢修、部件更換后,須進行人工標定。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必須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運營管理委托給依法取得運營管理資質證書的社會化運營單位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排污單位與社會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簽訂運營管理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在線監控設備日常運營維護單位需經市環保局認可的專業運營公司承擔,運營公司按照與市環保局簽訂的合同執行并接受市環保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由排污單位與設備產家協調完成與市環保局指揮中心的聯網工作,經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后,完成此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