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交易會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7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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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交易會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是世界著名的國際出口商品交易會,是我市各類進出口企業出口成交的重要平臺。為切實發揮廣交會的主渠道作用,根據國家商務部、中國對外貿易中心(以下簡稱“外貿中心”)及省廳有關廣交會的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交會展位分為保證性展位、招展性展位和分配性展位三類。保證性展位包括保證性品牌展位和保證性名優新特展位。保證性品牌展位是由商務部直接分配給列入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品牌企業及品牌候選企業,保證性名優新特展位是由國家各進出口商會直接分配給達標企業;招展性展位是按商品展區整體由國家各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負責向全國招展的展位;分配性展位是外貿中心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口實績切塊下達,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分配的展位。

第三條*市商務局根據省商務廳下達的展位總數,按照各縣(區、市)企業上年度出口實績和上屆廣交會參展情況,將分配性展位下達到各企業;負責匯總各企業申報保證性展位和招展性展位材料,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省商務廳審批。

第四條對企業申報參加廣交會資格條件及廣交會展位分配方案公開透明,接受監督。廣交會展位分配原則上每年申報一次,分配結果兩屆不變。

第二章參展資格標準

第五條申請參加廣交會的企業須是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成為國家有關進出口商會或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會員、上年度自營出口達到廣交會規定標準的企業。

第六條企業申報保證性品牌展位和保證性名優新特展位,由市商務局匯總呈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經篩選分別報送國家商務部和有關進出口商會審批。

第七條企業申報招展性展位,須符合國家有關進出口商會招展展區商品要求,由市商務局匯總呈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篩選報送有關進出口商會審批。

第八條廣辦分配的省重點企業標準:“出口大戶”系上一年度海關統計出口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企業。“品牌企業”系列入“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品牌”名單的企業,或入選當屆廣交會品牌展區的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大企業”系擁有省級以上科技部門頒發的企業證書、產品被列入《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上年度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或上年度出口規模在100萬美元以上國內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機電產品出口大企業”系上年度出口規模在1000萬美元以上國內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或上年度出口額在2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第九條擁有境外注冊商標、國際質量標準認證、自主專利和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區域特色產業中具有較大出口潛力和發展空間的企業可適當放寬參展資格條件。

第十條為培育有發展前途和出口潛力的中、小生產企業擴大出口,允許不超過參展企業總數10%的不達標企業參展。

第三章分配性展位分配原則

第十一條原則上以企業上年度海關統計的出口實績為基數對分配性展位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展位分配向生產企業傾斜,生產企業占全市參展企業總量的比重原則上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條對省重點企業和區域特色產業企業參展給予重點支持保障。

第四章申報審核批準制度

第十四條企業申報分配性展位,需按照河北省交易團及外貿中心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市商務局報送相關材料,市商務局依據企業申報情況向省商務廳報送分配意見,省商務廳對市商務局分配意見進行最終核準。

第十五條企業申報招展性展位,需按照國家各進出口商會及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要求,向市商務局報送相關材料,市商務局匯總呈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篩選報送國家各進出口商會及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根據展位安排情況與各設區市商務局、廣辦銜接。

第十六條達到申報保證性展位標準要求的企業向市商務局報送相關材料,由市商務局匯總呈報省商務廳。

第五章組織保障

第十七條市商務局加強對廣交會參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把廣交會參展工作納入對外貿易工作職能中,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制定廣交會展位分配實施細則,報省商務廳備案。

第十八條對違反廣交會有關管理規定的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消減展位數量、沒收展位,直至取消參展資格的處罰。

第十九條*市參加河北省交易團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協調機制,明確領導成員分工,建立責任制。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第99屆廣交會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2

*市關于企業參加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

分配性展位安排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參加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的組織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請與安排標準的規定》、《河北省參加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暫行管理辦法》和《*市參加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分配性展位分配的總體原則是:優化參展結構,規范參展秩序,確保廣交會分配性展位申請與安排公正合理、公開透明。

第二章展位申請

第三條參展必備條件:

1.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完成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

2.具有所申請參展展區的國家有關進出口商會會員資格,各商會協調管理的展區詳見《廣交會展館商品及展區分類表》。

3.企業上年度廣交會統計口徑下的出口金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項下,需要在廣交會上看樣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煙草的海關統計出口金額)須達到廣交會規定的參展商最低出口金額標準,具體按廣交會《參展準入管理規定》執行。

4.申請參展的商品符合廣交會相關展區展品范圍的要求。

5.無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無多次涉及知識產權糾紛或貿易合同糾紛、無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等嚴重違反廣交會各項管理規定的行為。

6.無違法記錄。

第四條參展申報程序:

1.凡符合參展必備條件的企業可根據《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范圍》選擇參展展區,在規定時限(春交會、秋交會須分別在12月15日和6月15日前)向*市商務局提出廣交會展位申請。

2.*市商務局依照企業申報情況,根據廣交會參展必備條件對企業進行參展資格審查,按展位分配標準進行評分,以確定相關企業的分配資格,在規定時限內向省商務廳報送分配意見。

3.省商務廳對市商務局分配意見進行核準。

第三章展位分配標準

第五條分配性展位按量化評分和優選原則安排,不采取招標方式。

第六條量化評分按照百分制,具體評分(以下9項分數均為最高上限)標準是:

1.企業上年度出口實績45分。每屆第一期,流通企業出口達到200萬美元,生產企業出口達到100萬美元,即獲得基礎分20分;在此基礎上,流通企業出口每超過100萬美元加1分,生產企業出口每超過50萬美元加1分。第二期,流通企業出口達到100萬美元,生產企業出口達到50萬美元,即獲得基礎分20分;在此基礎上,流通企業出口每超過50萬美元加1分,生產企業出口每超過25萬美元加1分。流通企業申報相關展區展位須與其主要出口商品相一致,其出口總值不作為分配非主要出口商品相關展位的評分依據。此項累計不超過45分。

2.獲得國家級獎勵(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科技部評定的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和高新技術企業),每一項計5分,此項累計不超過10分。

3.獲得省級獎勵(河北省出口名牌產品、河北省高新技術出口產品),每一項計3分,此項累計不超過5分(同屬國家級、省級獎勵,按最高獎項計分,不重復計分。)。

4.國際通行的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系列、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系列、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及與申請展區有關的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系列、Oeko-TexStandard100生態紡織品認證、HACCP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和ISO/TS16949汽車行業質量體系等),每一項計2分,此項累計不超過10分。

5.企業產品列入《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目錄》的計3分;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每擁有一項發明專利(10項外觀專利按1項發明專利折算)計3分,每擁有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計1分。本項累計不超過5分。

6.擁有海外注冊商標,企業為商標持有人方可評分,商標在海外每注冊一個國家(地區)計1分。本項累計不超過5分。

7.上屆廣交會之后新注冊境外商標、取得專利、國際管理體系認證,每一項計2分,此項累計不超過10分。

8.企業銷售規模在國內、國外同行業中位居前5名計5分(不重復加分,以行業協會統計證明為準)。

9.企業主要商品出口占國際市場份額20%以上計5分。

以上各項指標均需出具在有效期之內的(無有效期的,自發證之日起三年內有效)證明材料。

第七條展位分配標準量化評分實行一年一評,兩屆不變。

第八條展位安排優選原則:

1.展位按評分高低依次安排。為促進有發展前途和出口潛力的中、小生產企業擴大出口,允許不超過參展企業總數10%的不達標企業參展。但此類企業需達到下列條件:一是企業自營出口額逐年遞增;二是自營及委托其他企業出口總額近三年每年不低于100萬美元.

2.生產企業展位總數不少于全市展位總數的60%。

3.對積極參加省市組織的國內外貿展的企業,優先考慮分配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