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6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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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促進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在營口市城區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營口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是全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物價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申請購房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八條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計劃與建設管理

第九條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與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建設創造條件。

第十條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要嚴格限制轉包,加強對開發建設企業的成本管理和監控。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須持《營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到規劃、土地及相關部門辦理規劃、土地等手續。

建設單位在取得上述手續后,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開工手續。

第十三條中標的開發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持相關材料到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將該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各類戶型面積、銷售對象、預售價格、購買程序、竣工日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戶型設計80%以上為中小戶型,中戶型住房面積控制80平方米左右,小戶型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輔助以20%以下的單套建筑面積在80—120平方米內的其它戶型,以滿足不同類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消費需要。

第十五條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城市棚戶區改造納入經濟適用住房計劃。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后,由建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物業管理。

第四章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物價局、省建設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遼寧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價發[2005]112號)的有關規定核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物價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負責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預售,未取得預售許可的不得向預購人收取定金或任何預定款性質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內城區常住戶口;

(二)屬中低收入家庭,即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收入在2.4萬元以下的家庭;

(三)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下。

上述控制標準,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程序:

(一)符合購房條件且當年準備購房的,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領取并填報《營口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現住房所有權證或公房租賃證(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二)核查、公示。有單位的由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單位予以核查并公示,無單位的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查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內容應載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核準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要復印存檔。

(三)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對公示后有投訴的,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證明投訴不實的,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并注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

(四)購房人持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審批的《申請表》,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由購房人補交差價款。差價款存入市財政專戶,作為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補充資金。超標面積須在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商品房面積”。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日期為準)。5年后出售時,出售人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存入市財政專戶,作為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補充資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交因優惠政策獲得的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二十五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持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登記通知書》,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房屋所有權證應當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二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從領取《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于每月5日請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上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八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的個人,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該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