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村醫療救助辦法

時間:2022-11-09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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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村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幫助農村困難居民解決治病難問題,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在全省建立農村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10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對農村社會救助對象予以適當醫療救助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農村醫療救助應遵循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救助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銜接;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在政府領導下,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對指定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批、管理工作;鄉(鎮)政府(含有農業人口的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管理、審核、上報及醫療救助金的發放工作;村民委員會(含有農業人口的社區)配合鄉(鎮)政府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等項工作。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

第五條下列農村貧困居民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

(一)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的農村五保戶;

(二)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的農村低保戶中的全額保障對象;

(三)經縣(市)區民政部門確認未享受公費醫療或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傷殘軍人。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救助對象,不需本人申請,由鄉(鎮)政府直接為其繳納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條救助對象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標準為按個人應承擔的醫藥費部分(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商業保險賠付、社會捐助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3000元。

(一)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各種惡性腫瘤;

(三)再生障礙性貧血和白血病;

(四)重癥肝炎(肝硬化、肝浮水)及并發癥;

(五)嚴重心血管疾病住院搶救或手術治療的;

(六)嚴重腦血栓急性發作住院搶救治療的;

(七)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

第八條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醫院由市政府指定。救助對象患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重大疾病,需要政府救助的,必須到指定醫院住院治療。

救助對象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醫院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九條對不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救助對象、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農村居民,可采取臨時救濟、社會互助等辦法予以適當救助。

第三章救助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十條救助對象申請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應由本人或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申請,領取并填寫《朝陽市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同時提交下列相關證件及材料:

(一)《農村五保供養證》、《農村低保金領取證》、《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救濟領取證》、《傷殘軍人證》、身份證、戶口本;

(二)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和住院醫療收費發票;

(三)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補助證明;

(四)保險理賠證明;

(五)社會捐助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鄉(鎮)政府在接到全部申請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縣(市)區民政部門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辦結審批手續,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結審批手續后,由鄉(鎮)政府民政機構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申請者個人。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檔案,保存完整的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每半年向市民政部門報告一次醫療救助實施情況。鄉(鎮)政府要建立醫療救助對象名冊。

第四章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以政府出資為主,以從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和社會捐助為輔。政府出資部分按下列規定籌集:

(一)為救助對象繳納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人應承擔部分的費用,由縣(市)區、鄉(鎮)財政籌集;

(二)患重大疾病救助對象的救助資金,由縣(市)區、鄉(鎮)兩級財政共同籌集,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編制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求,及時將資金劃撥到鄉(鎮)政府民政機構。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轉入下年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按規定向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決算報告。

第十七條鼓勵社會各界為農村醫療救助捐贈款物,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接收,按規定納入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全部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民政、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列、虛列和截留、挪用、私分醫療救助金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對騙取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負責追回,并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農村醫療救助審批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批準并支付救助金;各醫療單位要遵守醫規醫德、如實出具有關證明。對為醫療救助對象出假證、不按規定審批醫療救助待遇的,由民政和衛生、監察部門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