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辦法

時間:2022-11-10 05:25:00

導語: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縣城區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縣城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城區生活垃圾是指縣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縣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縣城區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是縣環衛所將零散的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處理的過程。

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工資福利費、代收手續費和稅金等。

第三條縣城區生活垃圾的處理,由縣公用事業局制訂實施方案,縣環衛管理所承擔具體處理工作,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今后,隨著縣城區規模的擴大和城區生活垃圾的增加,在條件成熟時,城區生活垃圾的處理應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經營單位承擔城區生活垃圾處理工作,以降低處理成本。

第四條在縣城區范圍內,全面推行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縣城居民和在縣城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有償服務性收費,由縣環衛管理所收取。

第六條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戶、殘疾弱智人士等困難家庭,可憑有效證件向縣環衛管理所提出收費減免申請。

第七條收取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后,應取消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其它收費項目,原已實施的委托物業管理部門收取的市場衛生費劃入縣環衛管理所收費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條加強對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實行按月繳交,提高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確保足額征收。

㈠縣城區范圍內的店鋪、大型商場、廣場、酒店餐飲業、機關、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單位等,于當月的25日前自行到縣環衛管理所繳交垃圾處理費。

㈡為減輕居民負擔,縣城居民收費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每戶每月5元,采取與水費合并收費的辦法,由云安縣德源供水有限公司代收,并可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1%的代收手續費。在當月25日前,縣城居民應在交納水費的同時繳交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㈢縣城區暫住人口由出租屋業主代為繳交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及有關管理費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并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對欠繳縣城區垃圾處理費的,由縣公用事業局責令限期繳交,逾期仍未繳交的,由縣公用事業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縣環衛管理所應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發票,依法依規收取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同時要建立科學、嚴格的收費登記檔案,不得重收或漏收。

第十二條縣公用事業局要按照縣城的總體規劃,合理規劃縣城區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拓寬投融資渠道,改善投融資環境,建立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鼓勵國內外資金包括私營企業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最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需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縣環衛管理所應加大對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群眾監督。

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等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縣城居民應當尊重環衛管理所工作人員和清潔工人的勞動,維護縣城整潔,對妨礙、阻撓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損壞縣城區環境衛生及公共設施的行為,應當制止或者舉報。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侮辱、毆打工作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縣環衛管理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x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