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預售制度

時間:2022-11-17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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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預售制度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改為“市、縣人民政府”。

二、第六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四、第八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第九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六、第十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