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17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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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印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和規范市教育局印章的管理,維護印章的嚴肅性,確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印章的管理

(一)局、辦公室及科室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二)印章管理人員要有堅定的政治信念和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執行印章使用管理辦法,保證印章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

(三)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主張用印,臨時外出時應交辦公室主任或領導指定的專人代管。

(四)印章應置放于鐵柜或專門加鎖的抽屜內保存,不得隨意將印章或存放印章的鑰匙交給他人。

二、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程序

1、必須嚴格履行批準手續。經批準人簽字,印章管理人員驗證核實后方可用印,并認真查閱用印內容,以防錯用。

2、使用印章要進行登記,以備查詢。

3、一份文件只蓋一次印章,如文件內容有變動,應按用印規定經批準后再用印。

(二)使用局印章原則上一律在局內辦理;如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使用,須經分管局長批準,辦理借用手續,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用后及時交回。

(三)蓋出的印章,必須保證位置恰當,圖形端正、清晰。

(四)凡蓋章出具的介紹信、證明信、外調信等必須留有存根。嚴禁出具空白介紹信,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由分管局長在介紹信存根上簽字批準。沒有使用的介紹信應及時退還辦公室;如發現介紹信丟失,領用人應立即向辦公室報告。

(五)印章使用范圍

1、使用局印章

(1)以局名義上報的公文,如:請示、報告;

(2)以局名義上報的各類報表;

(3)以局名義發的各類函件;

(4)以局名義下發的文件;

(5)以局名義頒發的各類獎狀、證書;

(6)以局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委托書等;

(7)常規性行政工作。

2、使用局電子印章

通過*市公文傳輸系統,以局名義發出的文件。

3、使用局辦公室印章

(1)以局辦公室下發的文件;

(2)以局辦公室名義發的各類函件;

(3)以局辦公室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協議等;

(4)以局辦公室名義開具的證明、介紹信;

(5)常規性行政工作。

4、使用科室印章

(1)以科室名義下發的文件;

(2)以科室名義上報的公文,如:請示、報告、工作計劃、總結、報表等;

(3)以科室名義對外聯系的有關行政教學業務工作的介紹信。

三、印章使用批準權限

(一)局印章(含局電子印章)使用的批準權限

1、以局名義發出的文件、材料、報表使用局印章,須經分管局長同意。

2、涉及人事、招生考試、計劃、綜合管理等重大問題的文件,需由局長簽發。

3、涉及工程驗收和設備采購、驗收等重要合同、協議、申報審批表,需啟用局印章,須由科室提出意見,分管局長簽字后用印。

4、出國出境人員申報表,須經人事教育科和局長簽字,方可使用局印章。

5、使用局鋼印,須經分管局長批準;畢業證書驗印,必須手續齊全,經相關科室領導和分管領導簽字。

6、批量使用局印章的,如職稱評審材料、各種獎勵證書、各種申報材料,由經辦科室匯總列表,按內部審批程序報分管局長審批后再用印。

7、非公文類,如開介紹信、寫證明等,需使用局機關印章,須經局長或副局長同意,或經局領導授權,由辦公室主任從嚴掌握。

8、局長、分管局長臨時外出或出差期間,時間性較強的文件,經辦公室主任請示其同意,可先使用局印章。

(二)局辦公室印章使用的批準權限

1、以局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文件,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2、以局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函件,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3、以局辦公室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協議,須經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簽字后加蓋辦公室印章。

4、以局辦公室名義開具的介紹信,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

5、常規性行政工作中,需加蓋局辦公室印章的,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

6、分管領導臨時外出,時間性較強的文件,經辦公室主任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可先使用辦公室印章。分管領導出差期間,經授權,可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文件,使用辦公室印章。

(三)科室印章使用的批準權限

1、以科室名義下發的文件,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2、以科室名義上報局領導的文件,需由科長批準;以科室名義上報上級業務部門的文件,需經分管領導批準。

3、以科室名義對外聯系的有關行政教學業務工作的介紹信,須經科長或分管領導批準。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