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征地房屋拆遷裁決規定
時間:2022-11-23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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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市征地房屋拆遷裁決行為,維護征地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和《〈*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雨花臺、棲霞區(以下簡稱“江南八區”)范圍內實施征地房屋拆遷,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就補償金額、補償方式、搬遷期限以及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依法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江南八區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
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下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具體承辦江南八區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事務。裁決受理、審理、調解、裁決決定書制作及有關文書送達等均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直接辦理。
第四條江南八區政府是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責任單位,各區政府及其落實的拆遷實施單位負責協調和處理與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復議、訴訟相關的群眾信訪和社會穩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重大事項及疑難問題可以進行專家會審。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負責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專家庫,成員由行政裁決、拆遷管理、法律研究等領域專家中擔任。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中遇有重大事項及疑難問題需會審的,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從專家庫中抽選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會審小組進行合議。
第六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堅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征地房屋拆遷裁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履行裁決職責。
第七條拆遷實施單位申請拆遷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
(三)被拆遷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四)被拆遷房屋調查情況登記表;
(五)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費用測算明細表;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不少于三次與被申請人協商的記錄(當事人或證明人的簽字);
(八)未達成協議原因及情況說明;
(九)拆遷實施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十)其他應當提供的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八條被拆遷人申請拆遷裁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裁決機關收到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提供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期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裁決機關受理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予以確認。
(四)拆遷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或者拒絕調解的,應當依法作出裁決。
第十一條拆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應當制作裁決書,并加蓋印章。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根據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金額、補償方式、搬遷期限以及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
(六)裁決機關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
征地房屋拆遷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二條裁決文書可以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裁決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直接送達。以送達給受送達人本人為原則。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可交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收,或由該法人、該組織負責簽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人簽收;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指定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裁決文書時,送達人可邀請受送達人所在街、村、組等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后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后,將裁決文書留在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對于直接送達有困難的,送達人可以通過郵局將裁決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即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必須由送達人從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寄出,并標明為何種裁決文書,以受送達人在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指送達人以張貼公告、登報或廣播電視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將裁決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通常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的送達方式不能送達的情況。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送達人員必須為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指定或委托人員,其他人員無權送達。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拆遷裁決申請:
(一)拆遷當事人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等有爭議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以及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協議糾紛的;
(四)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五)拆遷當事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權益糾紛的;
(六)拆遷當事人對征地行為合法性提出異議的;
(七)申請人為拆遷實施單位,對被拆遷人的拆遷獎勵期限未滿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請人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實施量未達到被拆遷總量70%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被拆遷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被拆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裁決必須依據的民事法律關系尚未確定的;
(五)需要補充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裁決結果的;
(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向裁決機關申請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裁決的情形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期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當事人主體資格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日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六條裁決機關在向被申請人送達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后10日內,被申請人沒有提交答辯,書面催告后5日內,仍然沒有提交答辯的。裁決機關可以作出缺席裁決。
第十七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江南八區范圍內,按照《*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規定已領取《*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通知書》,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已開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拆遷項目,當事人申請裁決的,仍按照寧政發〔2004〕93號文第八條規定由所在區政府裁決。
第二十條江寧、浦口、六合區、溧水、高淳縣的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事項,由所在區(縣)政府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解釋意見是本文件的補充。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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