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內部會審制度

時間:2022-12-01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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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內部會審制度

為深入推進國土資源政務公開,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增強集體決策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重大行政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有效預防違法和不適當的行政行為,積極服務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實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內部會審制度

第一條集體決策和會審的方式

對事關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會審,分別以局黨組會的形式進行;對國土資源重要業務工作,一般以局長辦公會議形式會審。

會審會一般由局長主持召開,也可由局長指定其他局領導主持。主持人應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并綜合大多數人員意見形成決議。會審會對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并在會審結束后指派專人予以處理。會審會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經主要領導確認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發或存檔,作為內部辦理有關業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條集體決策和會審的主要內容

㈠局黨組會審的主要內容

1、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

2、重要人事任免、調動、輪崗、交流和獎懲;

3、重大資金的使用。

㈡局長辦公會會審的主要內容

根據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凡屬建設用地、土地市場、地政地籍、土地資產處置、供地價格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礦政管理、行政執法、和財務審計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項應當經過集體會審,實行集體決策:

1、年度用地計劃的編制、分解,建設用地項目預審,供地方式的確定;

2、農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審定;

3、土地年度出讓計劃;

4、出讓地塊和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地價底價;

5、新設礦業權交易方案、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底價;延續變更登記的礦業權協議出讓價款;

6、土地、礦業權市場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7、重大土地、礦產權屬爭議處理意見;

8、大宗土地變更登記;

9、地類及地權調整方案;

10、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定;

11、土地出讓地價和重大土地資產處置評估確認;

12、土地利用調查及地籍調查、信息系統建設方案審核;

13、地籍調查及土地勘測等重大項目的招標;

14、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

15、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立項及開發、復墾經費的使用、分配;

1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窯廠環境治理規劃;

17、重大疑難案件的查處;

18、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9、重大信訪案件調查處理及違法用地、探礦、采礦責任人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的;

20、涉及全局性國土資源專項治理,執法檢查等工作;

21、年度財務預決算;

22、重大財務開支及重大項目實施經費預算;

23、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入庫指標和返還款的分解;

24、土地、礦產規費的收取與減免緩交;

25、固定資產和大宗辦公用品的購置;

26、機關管理、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

27、其他需要集體會審的事項。

第三條會審的程序

預審。提請會審前,應由有關業務承辦單位對有關業務事項進行初步審查和分析。對重大事項或涉及政府部門和兩個科室以上需要協調的,應當提交會審。

會審。分三個步驟:第一步,有關業務承辦單位向會審會介紹提交會審的有關業務事項的基本情況,讓會審人員對研究的事項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和了解。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政策規定,提供相關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提出兩種以上方案,供會審會參考。

第二步:針對承辦單位介紹的情況及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會審人員充分醞釀和考慮,并依據事實和理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通過共同討論,集思廣益,形成解決問題的統一方法和有效途徑,以達到共識。

第三步:對會審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會議主持人進行集中和篩選。對意見一致,且事實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規的,應當予以采納;對事實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據的,不予采納;對意見不一致或者因問題比較復雜,一時難以做出決定的,在調查了解,掌握情況后,再進行會審。

終審。對會審形成的一致意見,在局長予以最終確認后,作為集體決定正式予以實施。

報審。對不屬于國土資源部門決定的事項,或者雖屬于國土資源部門決定的事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職權分工,還需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在作出決定后,應當按程序及時上報處理。

第四條會審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對重大事項的決定,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地依法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弄虛作假,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更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做出有損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的事情,確保各項審批活動能夠依法有序進行。一般不對臨時提出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公正公開原則。對需要研究處理的事項,無論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視同仁,做到公正、公平和公開。絕不能分親疏、搞等級,或者厚此薄彼、偏輕偏重。對研究處理的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告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主動回避原則。提交會審會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如與會審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該會審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主動申請回避的,會議主持人應提醒其回避。

服從多數原則。會審研究討論的有關事項,如果意見有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分管領導不能參加會議,一般情況下對相關事項不予審議。其他領導不能參加會議,由局長或分管領導事先征求意見,并在會上說明。

及時高效原則。對提交會審的有關事項,會審會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及時作出處理。該辦理的盡快辦理,不該辦理的明確不予辦理。對情況復雜或者條件不成熟暫時不能辦理的,要主動說明情況,待條件具備后再行辦理。會審事項做出決定,明確主辦單位和完成時限。

第五條會審決定的執行

1、承辦單位和局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主辦科室負責決定的落實,局辦公室督辦決定的執行。

2、承辦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會議決定,如遇到困難和問題需領導再行決策,按程序提請會審。

3、已會審決定的重大事項,在取得階段性進展或完成后,承辦單位必須形成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閱后,送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呈報局長。局辦公室可以政務信息的形式反映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