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收發傳閱制度

時間:2022-12-01 0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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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收發傳閱制度

一、發文

1、文件的擬稿、核稿、會簽、簽發、打印,一律實行署名制度,誰署名誰負責。

2、各業務科室凡以局名義下發或上報的文件、報表及匯報材料等,由業務料室擬稿核稿,辦公室負責編號,局長簽發,底稿應主動交辦公室存檔。各種文稿打印時的校對裝訂工作由擬稿科室負責。

3、文稿一律用鋼筆書寫。

二、收文

凡郵寄給局的文件由辦公室接收、拆閱和登記,由辦公室負責人提出處理和閱辦意見后,送有關領導和科室。

三、傳閱文件

1、各種文件必須在規定范圍內傳閱,閱后應簽字。

2、文件傳遞由辦公室負責,科室之間不得橫傳、擴傳。

3、急辦文件辦公室應及時送閱,及時處理,不得拖延。

4、不得將文件帶回家,不準將文件帶到公共場所,不得將文件借給別人傳閱。

5、經領導批閱需辦理的文件,有關科室應按批辦意見及時、認真辦理,影響工作的要追究責任。

6、文件傳閱后,由辦公室及時收回存檔。

7、外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文件,必須持有關證件,經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