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制度

時間:2022-12-14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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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制度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江蘇省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7號)和《揚州市政府辦公室轉發揚州市勞動局、財政局關于揚州市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的通知》(揚府辦發[20*]57號)文件精神,結合目前我市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在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我市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醫療補助的范圍

1.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2.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3.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4.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上述單位其他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的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二、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標準和列支渠道

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醫療補助經費由市、鎮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資金按原渠道解決,具體籌資標準按用人單位上年職工工資總額(退休人員按上年養老金總額)的3.5%提取,參照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的國家機關其他人員醫療補助經費按原資金渠道籌措。醫療補助經費要專款專用,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三、醫療補助的標準及使用

1.個人補助部分:對在職人員按上年度繳費基數2.5%予以補助,退休人員按上年度養老金總額的3%予以補助,由參保單位按月隨工資發放給個人使用。

2.統籌部分:各單位按規定提取繳納的醫療補助經費,扣除隨工資發放給個人使用的剩余部分統籌使用,由醫保經辦機構單獨管理,專款專用。醫保經辦機構本著"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管好用好醫療補助統籌基金。具體補助標準為:全年住院費用超過大病統籌封頂線以上至20萬元的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上述住院費用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報銷范圍。

醫保經辦機構每年將補助對象、補助金額和補助理由等事宜予以公示。

四、醫療補助的組織實施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制定和總體監督管理工作,要切實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并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監督醫療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

2.駐江單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執行市政府確定的醫療補助辦法,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3.其他事業單位可視本單位實際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資金由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