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專業設置規定
時間:2022-12-21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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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高等教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加強和改善對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宏觀管理,推進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規律,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特殊與一般的關系。
第三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有利于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設置。
通過現有專業擴大招生、拓寬專業服務方向或共建、合作辦學等途徑,能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應再新設置專業。
第四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符合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及有關要求,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五條高等學校設置和調整專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學校主管部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下同)批準的學校發展規劃,有人才需求論證報告,年招生規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專業如藝術類專業執行具體規定);
(二)有專業建設規劃、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教學計劃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文件;
(三)能配備完成該專業教學計劃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一般應有已設相關專業為依托;
(四)具備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教室、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等辦學基本條件。
第六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在學校主管部門核定的專業數內,學校年度增設專業數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七條高等學校原則上按其分類屬性設置專業,以形成優勢和特色,根據需要與可能也可適量設置學校分類屬性以外的專業。
第八條高等師范院校增設非師范專業(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培養目標的專業),應依據所在地區現設專業及人才供求狀況統籌考慮。
第九條基本辦學條件未達國家規定標準或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未通過的高等學校,不得增設新專業。
第三章設置權限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調整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或審批所屬學校專業,應征求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依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在核定的專業設置數和學科門類內自主設置、調整專業。
設置、調整核定的學科門類范圍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業目錄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論證并審核,報教育部批準。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報教育部批準。
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教育部確定并公布。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專業設置數和自主審定專業的學科門類,由學校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業,須考慮所在地區人才需求和現有專業設置情況,學校在向主管部門備案或申報專業時,須將備案或申報材料同時抄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不得設置本科專業。
第四章設置程序
第十七條專業審核每年集中進行一次。由高等學校自主審定的專業,各校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將審定結果連同專業核定數執行情況表報學校主管部門;由學校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學校申請設置、調整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應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學校發展規劃;
(二)申請報告(簡要說明設置或調整專業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況);
(三)申請表(按照教育部統一制定的格式據實詳細填寫);
(四)擬設專業的教學計劃;
(五)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第十九條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學校申報時間及審批時間由學校主管部門自行確定,但學校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核結果按照統一表格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條由教育部審批的專業,學校主管部門應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報,提交專門報告并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申報目錄外專業,還須附專業論證報告、參加論證的專家名單、專業介紹、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情況及其他說明材料。
教育部于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審批工作
第五章目錄外專業的論證
第二十一條目錄外專業的論證由學校主管部門邀請教育、科技、人事部門及有關單位(不含申請設置該專業的學校)專家、學者組成論證小組進行。論證小組一般不少于7人。論證小組人員名單須在論證前報教育部核準。
第二十二條對目錄外專業的論證應著重論證設置該專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對擬設專業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擬設專業與國內外相關或相近專業的比較分析;
(三)擬設專業的培養目標、業務范圍(主要指知識、能力、素質結構)、主干學科(或主要學科基礎)、基本課程、授予學位;
(四)擬設專業的教學計劃;
(五)擬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情況。
論證后,由論證小組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論證報告和專業介紹。
第六章設置評議機構
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對擬設置或調整的專業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原則上應作為設置和調整專業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學校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為校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等情況,對本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方案進行評議。
第二十五條學校主管部門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接受學校主管部門委托,根據國家、部門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現有專業布點情況、申報專業的設置條件,對本地區(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申報設置的專業進行評議,為學校主管部門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由本地區(部門)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計劃部門、人事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專家、學者組成。委員由學校主管部門聘任。
第二十七條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對申請設置、調整的專業進行評議,可采取會議評議或通訊評議方式。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工作細則,其工作細則、組成人員名單及變動情況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教育部對學校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實行指導、檢查、監督。學校主管部門指導所屬高等學校專業建設,對新增設專業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置和調整專業的,或辦學條件達不到專業設置標準、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于求的,教育部或學校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頓、調整,情節嚴重的,可撤銷該專業。
第三十一條對專業設置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教育部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同時中止其審定、審批專業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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