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效能監督工作制度

時間:2022-12-22 1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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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效能監督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行風效能監督員的作用,更好地推進交通系統機關效能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增強監督實效,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交通系統行風效能監督員的聘請程序: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局黨委研究確定人選,并頒發《行風效能監督員聘書》。

第三條交通系統行風效能監督員的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廉潔自律意識強,熱心機關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工作;

(二)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參政議政能力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三)能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富有正義感,敢于同不正之風作斗爭;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檢查等活動。

第四條交通系統行風效能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交通系統機關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廣泛聽取、了解、收集群眾對交通系統機關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的意見與要求并及時向縣交通局反饋;

(三)宣傳機關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的有關規定、目標和任務;

(四)反映干部群眾對交通系統機關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的意見與建議。

第五條交通系統行風效能監督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通過現場檢查、查閱資料、走訪座談和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暗訪和集中視察;

(二)出席或列席有關會議,了解交通系統機關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工作的部署,聽取情況通報;

(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違反行風效能建設規定的行為提出批評與建議,也可以通過縣交通局轉辦,有關單位應在7日內反饋調查處理結果和整改情況;

(四)在行風評議活動中,對被評議單位發表評議意見;

(五)辦理行風效能監督的有關事項時,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和建議權。

第六條交通系統行風效能監督員的義務:

(一)實事求是地監督檢查交通系統各單位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的情況,并及時向縣交通局反饋;

(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三)遵守有關規定,保守秘密。

第七條縣交通局效能辦(局紀委),負責交通系統行風效能監督員的聯絡、協調和服務工作,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過寄送《*交通》信息等有關資料,及時向行風效能監督員通報交通系統重要工作進展情況;

(二)每年組織對縣交通系統各單位行風效能建設情況一至兩次明查暗訪并落實整改措施,開展一次集中視察活動;

(三)每年組織一次書面征求意見工作,年底召開一次行風效能監督員座談會,聽取意見,溝通情況;

(四)對行風效能監督員反饋的問題,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或處理。

第八條行風效能監督員聘期為兩年,從發聘書之日算起。因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行風監督員職責時,應將《行風效能監督員聘書》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