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公共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時間:2022-12-22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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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公開條例》),規范公共信息在網絡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土部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對擬公開網絡公共信息的保密審查。
擬公開網絡公共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保密審查工作分兩種情況進行:
(一)各科室主動公開的公共信息,由相關科室確定并制作,經本科室負責人初審和分管領導復審,統一由信息中心校對上傳。
(二)機關依申請公開的公共信息,按照“統一受理、分別辦理”的原則,信息中心負責受理,根據工作職責分流到相關內設機構。相關科室負責辦理,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即可由信息中心直接答復;重要或敏感信息報分管領導同意后答復。
各科室在對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公共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后,送繳一份由本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紙質文檔于信息中心,以做備案。
第五條信息中心積極協助并參與保密審查,并負責對本局網絡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實時監控和檢查。
第六條保密審查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
第七條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八條經審查,確定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九條經審查,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應公開。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公開。
第十條經審查,對是否可以公開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省國土資源廳或者*市密局確定。在報審時,應具體指出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標有國家秘密標志且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認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解密條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見,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開。
第十二條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交由本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上級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所有參與政府信息公開審查人員的簽名、日期;
(六)本局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條在公共信息形成的同時,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保密范圍規定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其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國家秘密的,同時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并按規定在其載體上標注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五條定期對本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規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違反本制度,對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或安全隱患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