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升降制度
時間:2022-01-06 09:35:00
導語:公務員職務升降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國家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必須堅持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家公務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正副鄉、鎮長的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晉職
第四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在規定的職務名稱序列和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五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與機構或職位規格相符合。
第六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逐級晉升。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又特別突出的,可越一級晉升領導職務,但不得越級晉升非領導職務。
第七條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努力為人民服務,工作實績突出;能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團結共事;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晉升領導職務的,還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并符合領導集體在年齡結構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條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除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秀或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
(二)晉升市及區、縣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的正職領導職務,應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晉升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的副職領導職務,應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任下一級職務3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晉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的內設機構及直屬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處級正職和副職領導職務,應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和3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晉升各級行政機關中的科級正職和副職領導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和3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六)晉升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5年以上,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七)晉升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4年以上,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晉升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3年以上,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九)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
(十)符合任職回避規定。
(十一)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職位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由處長晉升為助理巡視員、副處長晉升為調研員、科長晉升為助理調研員、副科長晉升為主任科員職務的,原則上不再擔任原職務。
第十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按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公布職位空缺、任職條件,采取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辦法,推薦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對預選對象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考察對象。考察對象人選數一般應多于職位空缺數。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擇優提出擬晉升人選。在考察中應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根據需要,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專項調查、實地考察、同考察對象面談、面試答辯等方法,廣泛了解情況,并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詳實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有關規定,需要與主管部門協商方可晉升的職務,應事先征求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依法任命。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還應嚴格按照有關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的程序規定進行。
(六)將晉升的有關材料分別存檔。任免通知存入文書檔案,任免呈報表和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進行任職培訓。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其級別低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的,應同時升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并按有關規定相應調整職務工資檔次。
第十三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準。
第三章降職
第十四條擔任科員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予降職。
第十五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級職務。
第十六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任免機關提出降職安排意見。
(二)任免機關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并聽取擬降職人意見。
(三)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七條國家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并按有關規定相應調整職務工資檔次。
第十八條國家公務員對降職決定不服,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被降職的國家公務員,如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職年限的限制,重新晉升其職務和級別。
第四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和突擊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
(二)不準自立職務名稱或使用享受某級職務待遇的稱謂。
(三)不準超機構或職位規格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
(四)不準隨意放寬或改變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條件,搞遷就照顧。
(五)不準違反規定程序,個人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
(六)不準要求晉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的職務,或者要求晉升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職務。
(七)不準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八)不準有其他妨礙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市人事局負責本市處級及其以下國家公務員(區、縣管理的處級領導職務除外)職務升降工作的監督與綜合管理。
區、縣人事局負責本區、縣科級及其以下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的監督與綜合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人事局應對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及其派出派出機構的職位設置、人員配備情況及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受理對處級及其以下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的舉報、申訴等事宜。
區、縣人事局應對區、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機構的職位設置、人員配備情況及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受理對科級及其以下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的舉報、申訴等事宜。
第二十三條對晉升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處級、科級職務,晉升為市公安、安全、監獄、稅務機關處級、正科級職務的,晉升為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晉升處級非領導職務,須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后,方可宣布任免決定。
屬于越級晉升為處級領導職務和放寬資格條件晉升處級、科級職務的,在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時,須附單行考察(說明)材料。
對給予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擔任處級職務的人員降職的,須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后,方可宣布任免決定。
第二十四條對晉升為區、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科級職務,須報區、縣人事局審核、備案后,方可宣布任免決定。
屬于越級晉升為科級領導職務和放寬資格條件晉升為科級職務的,在報區、縣人事局審核、備案時,須附考察(說明)材料。
對給予擔任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擔任科級職務的人員降職的,須報區、縣人事局審核、備案后,方可宣布任免決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門,對不按規定職數、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及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核、備案程序晉升處級及其以下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區、縣管理的處級領導職務除外,下相同),應宣布無效;對不按規定程序晉升或降低處級及其以下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對違反本辦法進行處級及其以下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視情節輕重,對主要或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 上一篇: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 下一篇:國家經濟主權分析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