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規定

時間:2022-01-11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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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大學創業園以及二次產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企業家為宗旨的社會公益性科技服務機構。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三條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建設與發展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孵化器職能與要求

第四條孵化器應行使和履行下列職能:

(一)通過整合社會科技資源,為在孵企業提供足夠的創業場地和共享設施;

(二)具有扶持在孵企業的優惠政策和孵化資金投入,開展信貸擔保及風險資本引導和產權交易服務;

(三)搭建科技信息網絡平臺,能夠提供國內外最新科技和產業信息;

(四)組織在孵企業開展各種科技交流、科技協作和市場開拓等活動;

(五)注重創業文化與氛圍的營造,積極幫助創業者提高科技創業能力;

(六)適應在孵企業發展要求做好各種培訓、交流與合作服務。

第五條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主導的運行機制,通過優質的有償服務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實現其經濟和社會效益。要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向專業化、多元化、網絡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

第六條要支持和鼓勵孵化器的建設與發展,鼓勵各類組織和機構、企業團體以及有條件的個人創辦多種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綜合性孵化器、專業技術孵化器、大學創業園、國有企業孵化器、民營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認定與管理

第七條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區兩級管理、分類指導的辦法。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和管理工作,區(市)縣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級孵化器條件,經所在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

第八條申報市級孵化器認定,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孵化器目標、性質、定位及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其中綜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專業技術型孵化器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應占總場地面積的2/3以上;

3、綜合型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專業技術型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年畢業科技企業數占在孵企業數的25%以上;

4、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齊全,可為企業提供場地、商務、資金、信息、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

5、領導班子得力、管理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7、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業發展的孵化資金不少于50萬元,并與創業投資、專業擔保機構等建立了經常業務聯系;

8、實際運營時間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第九條進入孵化器的孵化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或機構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2、企業產權清晰,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開辦企業和實施孵化項目所需的基本資金;

3、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和產品應符合科技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和國家及地方鼓勵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

4、企業負責人應為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

5、企業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和要求;

申請進入孵化器的孵化企業,孵化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條孵化器畢業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以上:

1、經市科技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或產品);

2、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生產規模和市場占有率,具有產業化生產能力及條件;

3、年技工貿總收入在200萬元以上,或在孵期間年技工貿總收入和資產遞增率超過50%;

4、企業負責人具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孵化器畢業企業由市科技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核,對符合條件企業頒發孵化器畢業企業證書。

第十一條申報市級二次產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產業孵化目標、性質、定位及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場地,其中綜合型二次產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0平方米,專業技術型二次產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總場地面積的2/3以上;

3、綜合型二次產業孵化基地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專業技術型孵化基地在孵企業不少于5家;

4、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齊全,可為企業提供場地、商務、資金、信息、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

5、領導班子得力、管理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7、綜合型二次產業孵化基地及在孵企業年技工貿總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專業技術型二次產業孵化基地及在孵企業年技工貿總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8、企業實際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第十二條孵化器畢業企業進入二次產業孵化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可享受市、區(市)縣各級科技計劃、風險投資機構、貸款擔保機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科技資源的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業為自身或本行業發展建立的工程技術中心或研發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

1、研發中心(機構)目標、性質、定位及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場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應占總場地面積的2/3以上;

3、具備從事相關研發領域必備的硬件設施及設備,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

4、領導班子得力、管理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6、在研發中心(機構)自主研發項目(技術)5項以上,進入中試階段的研發項目2項以上;

7、研發中心(機構)年投入研發經費不少于100萬元;

8、實際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第十四條申報市級孵化器,應首先向所在區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報材料,經審核后,由區(市)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據本辦法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專家評審認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孵化器,頒發證書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基地)”牌匾,予以公布。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基地)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基地)須提交下列材料:

1、《*市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孵化器管理人員情況表

5、孵化器上年度財務報表;

5、入駐企業名錄、畢業企業名錄及淘汰企業名錄;

6、孵化器內實施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名錄;

7、孵化器配套創業投資情況說明材料;

8、其他附件。

第四章孵化器扶持與考核

第十六條根據國家《科技進步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規定,經批準認定的市級孵化器(基地),可享受*市有關孵化器優惠政策,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財政、收費等方面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全市孵化器建設在市科技計劃中列創新孵化體系專項,每年安排相應的財政撥款。各區(市)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高新區管理部門要將孵化器(基地)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劃,為孵化器(基地)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

第十八條市科技主管部門將按照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基地)認定標準,向國家、省有關部門推薦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基地)。

第十九條市科技主管部門將定期組織市級孵化器考核,對在孵化器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連續2年績效評估達不到條件的孵化器,將取消其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基地)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