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手工協查工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3 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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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手工協查工作管理制度

一、手工協查明確專人管理,負責協查信息的接收、清分、匯總、上報以及向協查發起方按時反饋協查結果。

二、手工協查應設置委托和受托臺帳(見附件一),記錄案件編號、協查日期、案件來源、案件名稱、發票數量、金額、稅額、定性情況和查處結果以及結案時間、檢查人員等綜合信息。

三、協查案件的時限要求

對于省局轉辦或督辦的重大案件,嚴格執行省局設定的時限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取證、組卷、數據采集匯總、案件定性、結果反饋等協查任務。對于案情復雜、查處困難的案件,保證將已取得的證據資料歸集并按時上報,待案件執行完畢后,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稅款、罰款、滯納金的入庫憑證復印件一并作為補充資料上報。

對于其它協查案件,如有時限要求就按要求辦理;如委托方沒有時限要求,在接到協查信息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工作并將結果(包括協查報告、案卷資料等紙質資料)反饋對方。

四、協查案件如有取證要求,按照要求執行;如沒有明確要求,按照《手工協查案件取證要求》(見附件二)執行。

五、對于市局交辦的案件,各縣(市)區稽查局每季度末將執行完畢案件的協查結果以《協查報告》形式上報市局,同時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稅款、罰款、滯納金的入庫憑證復印件一并上報。

六、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委托協查,必須通過金稅協查系統進行;對于其它類型發票(憑證)的委托協查,以手工協查方式進行。

七、發起手工委托協查,必須經主管協查工作的局長批準,使用全國統一的協查信函格式(見附件三)并加蓋單位公章,將協查要求、發票明細清單、發票復印件附后。

八、確定虛開的案件,委托發出方必須給受托方提供《確定虛開證明單》;受托方必須按照委托方的取證要求取證,并將取證資料、協查結果以及入庫憑證郵寄給委托方。

九、對于受托的發票協查,檢查人員必須出具《協查報告》,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如注銷,注明注銷的日期;如走逃,注明最后一次申報日期;如破產,注明法院公告日期),發票是否領購(取得),發票是否申報納稅(認證或抵扣),是否有真實的貨物交易,發票流、貨物流、資金流是否一致(特別是貨物的來源和運輸方式,付款方式和方向,發票的來源等),發票的定性情況(如虛開發票,開票方必需明確是“票貨不一致”,還是“票款不一致”;受票方必須明確是“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和處理結果(入庫稅款、罰款、滯納金的數額以及入庫時間)。

十、對于省局轉辦或督辦的重大案件,同時上報的除協查案卷、《協查報告》外,還有協查報表(見附件四),即《發票稽核檢查情況明細表》(表一)、《發票稽核結果分類匯總表》(表二),如果省局下發報表式樣,一律按省局要求執行;如果省局沒有統一要求,一律按本規定附表樣式執行。要求數據準確,邏輯關系正確,特別是“發票稽核結果代碼”代表著發票的定性結果,必須確保準確無誤。

十一、對于公安機關已立案的稅務案件,必須由市級國稅機關對案件明確定性后,由市級公安經偵、稅務稽查部門聯合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省國稅局稽查局后,按照相關要求聯合對外委托發起協查。

十二、根據省局轉發國家總局《重大涉稅案件聯合協查暫行規定》文件規定,上報省級公安經偵部門、稅務稽查部門請求協查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主辦地已經查證虛開發票、偷稅、騙稅基本事實,需要其他相關地區協查印證;

(2)虛開發票金額在2000萬以上或者偷稅、騙稅金額在200萬元以上;

(3)案件涉及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我省多個地市的。

十三、協查結束后,將協查(取證)資料組卷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