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與水利工程保護制度

時間:2022-01-20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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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與水利工程保護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水利工程管護工作,保障我縣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取用水管理

(一)城鎮管網范圍內的洗浴、洗車、飯店、賓館等有自備水源井的,要逐步轉用自來水供水,在轉用自來水供水前按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二)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的洗浴、洗車、飯店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自備水源按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三)城鎮(含鄉鎮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建筑用水利用自備水源井取水的,要辦理臨時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違反規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處2萬至5萬元罰款。

(四)公路兩側專門向運魚車售水的企業必須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五)利用水庫供給下游用水的,由供水單位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取水許可,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條有取水要求的經營性用水單位(洗浴、洗車、飯店、賓館等),應當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許可。

第四條鑿井施工管理

(一)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鑿井施工單位在城鎮自來水管網范圍內鑿井(居民生活除外)、在農村鑿井用于經營性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至10萬元罰款。

(二)鑿井施工單位不具有資質而鑿井的,處2萬至5萬元罰款。

第五條嚴禁在八家子、潘家崗子、大楊家、兩家子、三合堡等水源地范圍內鑿井、取水和排放污水。

第六條河道堤防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圍: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所管轄的河道有:遼河(*段省級)、西遼河(*段省級)、利民河(市級)、東馬蓮河、西馬蓮河、李家河、公河、八家子河、螞螂河、南小陵河等。

(二)防汛搶險期間,堤防禁止一切車輛通行(搶險救災車輛除外),違者處以10元至40元罰款。

(三)堤坡、戧臺禁止種植農作物,護堤林地內禁止種植高稈農作物,違者除限期恢復外,并處每畝50元的罰款。

第七條河灘地管理

(一)禁止一切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個人在河灘內開荒造林或種植高稈作物;違者除限期清障外,并處每畝50元的罰款。

(二)禁止在護堤林地內和河灘內取土、埋墳、爆破等一切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違者限期恢復原貌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八條防洪工程設施管理

嚴禁一切破壞防洪工程設施行為(包括石籠護岸護坡、丁壩、防洪標志、宣傳牌、警示牌等),違者除限期恢復外并按實際損毀程度處以罰款,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水庫的保護

(一)嚴禁在臥龍湖、花古、三臺子等中小型水庫管轄范圍內圍湖造地(包括水田、旱田和植樹),違者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于已經在庫區圍墾的,必須有計劃地退耕還水。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庫區功能及生態環境,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如違反本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原地貌。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植物設施和原地貌的,按實際損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補償費,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治理。

第十一條對人為破壞下列水土保持工程的做如下處罰:

(一)在塘壩大壩上取土的,每立方米罰款100元;破壞溢洪道的罰款1萬元;破壞干砌石護坡的每平方米罰款500元。

(二)破壞干砌石谷坊的每座罰款5000元;破壞夾石谷坊的每座罰款3000元;破壞植物谷坊每棵樹樁罰款50元。

(三)破壞截水溝的每延長米罰款50元。

(四)破壞梯田埂的每延長米罰款100元。

(五)破壞生態修復工程標志牌、樁的,標志牌每塊罰款100元,標志樁每根罰款50元。

以上破壞行為的責任人在接受罰款的同時對所破壞的工程要進行恢復。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治理區域內的林草的管護措施按照本縣林業和草原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新建生產建設項目立項之前(臨時取土場取土前),必須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現有采石場、采砂場、磚廠、水泥廠、白灰廠及其它礦山企業,在工商局和礦產資源辦辦年檢執照時,均要出示*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證明。

第十四條*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