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避災服務工作制度
時間:2022-01-26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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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避災是減災的重要手段,是救災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避災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社會聯動;要求領導、機構、設備、款物、措施五到位;做到“應急有備、備之能用、用之有序、科學高效”,把災害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條根據民政部關于救災工作實行“依靠集體、依靠群眾、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方針及各級政府有關減災救災工作的指示精神,結合本區的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區范圍內洪澇災、風暴災、雪凍災、冰雹災、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地質災以及其它自然災害發生時,必須緊急轉移安置“準災民”或重災民時的操作依據。
第四條避災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因時制宜;科學合理,可行可靠有效;主動及時,應急就近就便;政府主導,干部群眾參與;節約成本,利用社會資源;規范有序,層層職責明確。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區民政局、鄉鎮(街道)和行政村(居)均要成立避災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接受區防汛防旱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避災工作領導小組在重大災害發生時,應靠前指揮,明確值班地點、值班人員、值班聯絡電話,并逐級上報災情動向、避災措施等。
第六條鄉鎮(街道)、行政村(居)要成立以黨團骨干、基干民兵為主的避災搶險應急小分隊,由應急小分隊負責災民轉移。
第七條根據因地制宜的方針,原則上山區或半山區小流域易災易澇、山體滑坡等周邊農戶,以行政村為單位,實行分散就近就便避災轉移安置;平原沿江、河地勢低洼易災易澇地域,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采取“幾村一片”設立避災中心,實行相對集中轉移安置。
第三章設施配備
第八條凡屬分散轉移安置方式,要根據當地易發多發災害種類,逐村排查易災戶,并分村登記造冊。同時,本著就近就便的原則,在同村或臨近村選擇可供避災安置的農戶,設置農戶安置點。
第九條凡屬相對集中轉移安置方式,依據地段、交通、現有設施等條件,設置集中安置點,并保障其基本生活,也可采用集中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配。
第十條為節約避災成本,整合各類現有資源,建立避災中心(所、點),對于相對集中的安置點,生活必需品等要配備齊全。平時庫存保管,隨時可調撥使用。
第十一條安置點要有明顯的標識,統一名稱為:“×××鄉鎮(街道)避災中心”、“×××鄉鎮(街道)×××村避災所”和“×××村×××(戶主)避災點”。并在點上將轉移農戶名單、人口數量以及安置操作的有關事項公布上墻,做到一目了然。
第四章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區民政局負責制訂全區避災轉移工作實施細則,承擔對鄉鎮(街道)、村(居)避災工作的業務指導、協調和避災點設置的審核;負責全區避災轉移安置各類情況的統計歸總;會同鄉鎮(街道)對實際發生轉移安置情況、數量的復核;經上報區政府批準,下撥避災安置資金。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避災點布局方案;會同行政村逐村排查易災戶對象,登記造冊;組織避災搶險應急小分隊;擬訂應急轉移安置預案;災害發生時及時報告災情、采取措施轉移安置災民等;及時下發救濟款物,慰問災民,確保被轉移災民有住、有吃、有穿、有醫等基本生活。
第十四條行政村(居)負責本行政村避災預案的擬訂;全力協助區、鄉鎮(街道)做好必須緊急轉移戶的動員工作;動員群眾主動關心重災戶,有錢(物)出錢(物)、有力出力,度過避災難關。
第五章避災預案啟動
第十五條避災預案的啟動,要密切關注氣象部門的預測預報信息,在區防汛防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隨時處于臨戰狀態,確保24小時值班;情況危急時,及時果斷啟動避災預案,可邊報邊動,也可先動后報。
第十六條根據災情發展的程度,或連鎖的災情反應,可將單一避災預案向綜合避災預案提升。對于特殊情況下的不可預見預測的災情發生后,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把救命列入搶險的首位。
第十七條預案啟動之后,各級領導干部要實行分片包干、全權負責。按既定預案實施,并依據災情的嚴重程度,隨時修改補充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根據災情發生的不平衡性,為確保重災區、重災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區民政局應及時建議區防汛防旱指揮部作出統一調配指令。
第十九條避災預案一旦啟動,未經區防汛防旱指揮部批準,原則上不得擅自解除。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其本人責任的大小、情節和后果的輕重,按各級的處理權限,給當事人作出相應的懲處。
1.預警后,值班不到位、職責未履行、信息有梗阻,耽誤預案啟動的;
2.避救措施不到位、動員轉移不及時,人為造成群眾傷亡、財產嚴重損失的;
3.避救物資調撥不及時,嚴重影響重災民基本生活、造成災區不穩定的;
4.遲報、瞞報、謊報災情,影響上級對避救災及時、準確決策,造成群眾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
5.災情尚未穩定,擅自解除預案的執行、私自離崗的;
6.虛報災情、夸大事實套取救災款物的;
7.救災款物分配發放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暗箱操作、優親厚友影響政府形象的;
8.挪用、移用、私拿救災款物的;
9.其他行為不當,避救工作不力,發生不必要的危害,且災民反映強烈的;
以上違規行為的當事人,如同級懲處權限不夠的,如實報告上級處理。觸犯法律的,按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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