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制度
時間:2022-01-27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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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增強政府調控能力,強化財政管理職能,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以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除財政正常經費以外,由財政部門、上級部門撥入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籌集具有特定用途,要求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資金。
財政專項資金包括:
(一)財政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科技項目專項資金、農村水利發展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社會保障資金、民族發展資金、民政撫恤救濟資金、良種補貼、糧食直補資金、育林基金、退耕還林資金、教育公檢法司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交通專項資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防洪保安資金、各種突發事件撥入的專款等。
(二)財政統借統還的世界銀行貸款、國債轉貸資金、專業銀行貸款。
(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撥入、捐助的專項款物。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籌集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省、市下達的各種財政專項資金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所有專項資金,適用于全縣具有財政專項資金收支行為的所有部門、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
(三)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規范管理;
(四)績效評價,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
第五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六條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各鄉鎮政府和其他經濟組織是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第七條項目單位申請財政專項資金要依據有關規定編報項目資料。凡申報的建設性工程項目,要附有投資概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影響等相關內容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非建設性項目按照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第八條申報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解決資金的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財政局和項目相關單位聯審,再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審批后上報。申請本級財政追加專項資金的,報請縣政府批準。
第三章財政專項資金審批程序
第九條上級下達的按人、按月或按季核撥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單位納入專戶管理的專項資金(社會保障資金、民政撫恤救濟資金、良種補貼、糧食直補資金、育林基金、退耕還林資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及縣本級預算安排的明確到單位的專項資金,先由項目單位會同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到項目單位,再由財政部門分次核撥,同時報縣政府備案。
第十條上級下達到項目(單位)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單位征收并納入專戶管理的專項資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科技項目專項資金、農村水利發展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發展資金、教育公檢法司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交通專項資金、防洪保安資金、各種突發事件撥入的專款等),以及縣本級預算安排的未明確到單位的專項資金,先由項目單位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計劃,再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審批后,由財政部門分次核撥。
第十一條上級下達未明確到單位的專項資金,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直接撥入、捐助的專項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籌的專項資金,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審批后,由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二條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達到項目單位。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籌的專項資金,由部門單位提出方案,報請本級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備案下達到項目單位。
第十四條審批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撥付專項資金時申請單位應按要求填報專項資金申請撥款單。
(一)屬項目建設方面的專項資金,要提供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經政府批準的工程預算書、施工合同書、招投標書、資金來源依據等文件資料的復印件;
(二)屬疾病防治、救災、救濟方面的專項資金,要提供病情、災情報告或政府的相關文件或上級財政部門的文件;
(三)屬業務經費補助,要提供業務經費具體安排意見和撥付依據。
(四)屬其它方面的專項資金要依據其專項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分別提供可靠的撥款依據。
第四章財政專項資金撥付標準
第十五條屬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在項目開工時,先預撥工程投資的30%,作為啟動資金;工程過半,經財政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檢查驗收,符合技術質量要求,財政部門撥付工程投資的40%;竣工后,經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初驗合格后,撥付投資的20%;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復查,工程質量如出現問題,財政將10%保證金轉做維修費,并按合同條款進行相應的處置;
第十六條屬疾病防治、救災、救濟資金,依據病情、災情情況,原則上按實際需要撥付,特殊情況可一次性撥付到位;
第十七條屬其它方面的專項資金,依據其實際需要和財政資金調度情況,據實撥付。
第五章財政專項資金報賬程序
第十八條財政專項資金除縣財政實行“報賬制”管理的項目資金外,其他項目資金實行縣直主管部門單位“報賬制”。即:縣直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負責實施的項目,歸口到縣直主管部門單位財務機構報賬,縣直主管部門在財政支付中心設立財政專項資金專戶的,在支付中心報賬,要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財政專項資金的報賬程序為:
項目實施報賬憑據—項目單位和責任人審核簽章—項目主管部門單位財務人員—項目主管部門分管財務的負責人或鄉鎮政府分管財政的負責人審批—依據審批的報賬憑據報賬。
第十九條對下列情況,財政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不予報賬。
(一)按照資金計劃分配指標超額支出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文件和報賬憑證的。
(三)項目單位及責任人沒有審簽的。
(四)虛報項目,套取專項資金的。
(五)支出票據不規范的。
(六)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截流、挪用項目專項資金的。
(七)不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程序辦理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支出的。
第六章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要積極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能并積極參與項目的調查、論證,熟悉項目情況,為提高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財政部門要全程監督。財政部門首撥項目資金前,要到項目現場了解情況,掌握項目施工合同詳情。項目專項資金撥付60%—70%時,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到項目現場了解施工進度,檢查財務支出情況,并提供跟蹤監督報告。工程項目完工時,財政部門要及時參與項目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提出驗收意見。
第二十一條審計部門要積極履行審計監督職能。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鄉鎮政府凡涉及專項資金的,都要做好迎接檢查的準備,屬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的要準備好立項依據、招投標文書、施工合同書、施工方財務資料等。有關部門要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進行事前建檔管理、事中跟蹤問效、事后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對管轄范圍內財政專項資金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對于問題嚴重的要及時報告上級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全縣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對截留、擠占、挪用或造成財政專項資金損失浪費的部門和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項目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當中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對于挪用救災防災、扶貧、社會保障、撫恤救濟、教育等專項資金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于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執行檢查部門提出建議,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于違法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從而確保財政專項資金有效、安全、規范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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