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2 0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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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扶貧開發方針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扶貧資金是國家設立的用于貧困地區、經濟不發達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緣地區改變落后面貌,改善貧困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農民收入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曲面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適用本辦法的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以工代賑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發展資金。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四條財政扶貧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和地方配套經濟。

第五條地方政府應按不低于中央財政安排資金額30℅的比例落實配套資金。地方配套資金包括財政和部門的配套資金。

第六條地方財政應落實的配套資金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共同負擔,負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對市、縣財政部門確實無力配套的,省級財政必須全部負擔。地方各級財政應負擔的部分,必須在年初預算中足額安排。

第七條配套資金不能虛列預算,不能多頭配套。對中央財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資金,地方各級政府可視財力情況安排配套。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八條以工代賑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全部用于國定貧困縣。發展資金,重點用于國定貧困縣,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國定貧困縣。

第九條中央財政從中央預算安排的發展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于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縣以及少數民族聚居地區。

第十條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范圍:

(一)以工代賑資金,主要用于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重點修建縣、鄉、村道路(含橋、涵)建設基本農田,興建小型、微型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及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含造林、種果、畜牧草場建設)等;適當用于異地扶貧開發中的移民村基礎設施建設。

(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和發展資金,重點用于發展種植業、養殖業、科技扶貧(優良品種的引進、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及培訓等);適當用于修建鄉村道路、橋梁,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建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發展農村基礎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廣播、電視事業。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住宅:

(五)各部門的經濟實體;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建項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汽車、手機、傳呼機等);

(九)小額信貸及其他形式的有償使用:

(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十一)其他與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資金分配與管理

第十二條財政扶貧資金分配應依據:

(一)國家扶貧方針政策;

(二)貧困人口數;

(三)貧困縣數;

(四)自然條件;

(五)基礎設施狀況;

(六)地方財力;

(七)貧困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

(八)資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條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程序為:

(一)以工代賑資金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和發展資金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委、扶貧辦。

(四)以工代賑計劃由國家計委及時下達,財政部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在全國人大批準通過預算后1個月內將資金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各級財政在收到上一級財政下達的財政扶貧資金后,應盡快與扶貧辦、計委(以工代賑辦)銜接項目計劃,分批下達資金。首批下達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條中央財政每年從以工代賑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發展資金中分別提取1.5%,用于項.目管理費,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發展資金項目管理費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下達各地。地方各級、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項目管理費和其他費用。項目管理費使用管理,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省以下(含省本級)各級財政部門要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封閉運行。當年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專戶存儲所得利息,金額轉作扶貧資金,繼續用于扶貧。

第十七條財政扶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實行省級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層層切塊分配,要嚴格實施項目管理,作到資金到項目、歡樂到項目,核實到項目,按項目建設進度核撥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八條扶貧項目在地方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各部門要相互配合,相互協作,明確責任,各司其責,嚴格把關。提前落實項目計劃,組織協調、指導項目實施,并對項目實施進行審核、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匯審財務決算,監督.資金使用。計劃部門會同財政、扶貧辦等有關部門.對以工代賑項目進行竣工驗收,財政部門會同扶貧辦等有關部門對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根據竣工驗收結果,財政部門建立資產登記檔案。

第十九條財政扶貧資金推行報帳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對扶貧開發項目發生的數額較大的購買性支出實行政府采購,具體額度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同一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多頭申請資金。

第二十一條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年度執行終了,要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按時編報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關于財政總決算的編報要求,按時向財政部報送財政扶貧資金使用情況表,并抄報有關部門。

第五章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計委(以工代賑辦)、扶貧辦要依法加強對財政扶貧資金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數調減下年度分配指標,并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

(一)揮霍、浪費、截留、克扣、擠占財政扶貧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不足的;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多頭申請資金的。

第二十四條對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要如數抵減下年度撥款,并依法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