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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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云南省省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審批或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使用市級政府投資和上報國家、省爭取補助資金進行的新建、改擴建和維修改造的投資活動。
本規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資,是指納入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市級財政支出管理的專項資金、中央補助、國債專項資金和由市級財政承諾還款的借款資金,以及以國有資產和資源進行融資的資金。
第三條市發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和監督;市財政局對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建設、審計、監察等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條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規范、效率、監管、透明原則,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和區域布局的相關政策,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和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市級黨政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政法機關、人民團體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城鄉基礎設施項目;
(三)環境保護、新資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基礎設施項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五)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對本規定第五條所確定的政府投資領域中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不同的性質,政府投資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對沒有直接經濟收益的非經營性項目,采取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投入;
(二)對有一定直接經濟收益,但預期收益不足以彌補投資成本的準經營性項目,主要采用資本金注入或貸款貼息方式投入;
(三)對縣(市)區社會公益性和基礎設施項目,主要采用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投入。
第七條根據政府不同的資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項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要按本規定程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組織建設實施、辦理竣工驗收和產權登記。
對采用貸款貼息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除按審批權限需省、市審批(核準)的項目外,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市發改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建立和管理。納入儲備庫的項目應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市政府批準的各專項規劃,以及市委、市確定的項目。凡列入政府投資儲備庫的項目,應達到機會研究或項目建議書深度;未列入儲備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安排建設資金。
第二章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資本金注入項目審批程序
第九條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超過總投資30%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設項目,適用本章規定。
第十條政府投資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準經營性或經營性的建設項目,可將政府投資注入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進行投資。
政府投資形成的股權或資產,由政府授權投資機構行使出資人權利。政府授權投資機構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根據市政府要求確定。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應當編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三)項目名稱、建設規劃、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建設選址、占地面積初步方案;
(五)項目總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初步方案;
(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
(七)環境影響、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能源和水資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設進度初步安排;
(九)結論。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時,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要點;
(二)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見;
(三)環境影響評價大綱;
(四)國家和省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項目建議書審批后,項目單位方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娴闹饕獌热莅ǎ?/p>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提出的依據和可行性;
(三)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
(四)項目建設選址;
(五)環境保護和能源、資源消耗評估等;
(六)項目外部配套建設條件論證;
(七)勞動保護與衛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九)招標方案;
(十)風險管理方案;
(十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二)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
(十三)結論。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查的規劃設計方案;
(四)資金落實情況;
(五)國家和省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對項目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發改委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或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咨詢機構或專家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方案要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規模和標準進行限額設計,明確用地規模,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第十七條根據項目不同行業,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門,會同市發改委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優化,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審。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總投資概算不得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的10%,初步設計方案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總建筑面積的10%。
超出上述限額的,應對項目進行重新核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批復初步設計概算中的政府出資比例,應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保持一致。
第三章適當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項目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投資補助不超過總投資30%的縣(市)區項目和貸款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適用本章規定。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可以采取補助和貸款貼息方式,通過撥款無償投入。原則上貸款貼息支持時間不超過工程建設期。
第二十條采取補助不超過總投資30%的縣(市)區項目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建設項目,除按審批權限需省、市審批的項目外,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項目所在地審批。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申請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建設項目,應以書面方式向市發改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涉及縣(市)區申請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發改部門申報。
第二十二條申請投資補助的縣(市)區項目或貸款貼息項目,原則上應是在建項目,或已經具備開工條件的新開工項目,已經完工項目市級不再安排投資補助。
第二十三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和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資金籌集情況,包括資金來源和到位情況等;
(三)項目申報的理由;
(四)項目實施后的社會、經濟評價和效果預測。
第二十四條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應當同時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項目審批、核準文件;
(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批準文件或《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對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已使用貸款的,應提供貸款銀行貸款合同和利息清單;
(六)國家和省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項目建設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資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適用本章規定的項目建設實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資補助不超過總投資30%的縣(市)區項目和貸款貼息項目,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的公益性事業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條使用投資補助或資本金注入的經營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定人的設立和運營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有關設備材料的采購,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國招投標法》及其配套規定進行公開招標,確需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須報經市政府批準,對未按規定公開招投標、未經批準擅自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建設。項目實施中嚴禁通過施工洽商或補簽其它協議等方式變更設計方案、提高建設標準和增加建設內容。
第三十條因水文、地質等項目實施環境變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確需變更設計、調整概算投資,項目實施單位應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說明變更設計理由。經審批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和調整概算的報告,再按程序報批。
未按程序審定設計變更和調整概算報告前,不得組織對設計變更部分的施工。對未按程序辦理,擅自決定造成既成事實、情節嚴重的,暫停該項目的資金撥付,暫緩項目所在縣(市)區和部門同類項目審批和資金安排。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當于六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按照審計或財政部門規定,對符合評審條件的項目進行竣工決算評審,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五章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發改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要求,統籌平衡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建議,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并提交市人大審議后,編制和下達政府投資計劃。原則上,政府投資計劃應于市人大批準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一個月內開始下達。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續建和擬安排新開工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累計安排資金額、年度投資額,建設周期、項目建設單位及責任人;
(三)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項目,應說明資金申請報告批復情況;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納入政府投資計劃安排資金的條件:
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設項目,已按程序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并具備新開工條件;貸款貼息只安排在建項目,并提供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付息清單。
第三十五條實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預算總投資額應根據代建合同的約定價格執行。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確需調整已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及年度投資額的,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與縣(市)區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市政府與縣(市)區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投資計劃要求,按照各自承擔的比例,及時、足額將投資資金撥付到位。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市發改委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管,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市發改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專項稽察。對發現問題的要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據情況給予項目責任單位通報批評、暫停撥款、撤消項目等處理措施。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有關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由有關部門予以依法處罰。
第四十條項目單位違反本規定造成政府投資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投資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資質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相關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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