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審批制度

時間:2022-02-02 02:33:00

導語: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審批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審批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和管理,對重大資源進行科學規劃、統籌安排、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促進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資源是指涉及本省支柱產業建設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水、礦產、土地、林業、重要旅游景區景點等資源。

第三條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審批由水利、國土資源、林業、旅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審批。在審批過程中出現需要協調的重大事項時,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規定進行協調。

第四條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審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要堅持保護生態環境、資源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堅持統一規劃管理原則。要堅持對項目的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實行“誰審批、誰負責”,使整個審批過程職責清晰、權責分明、程序簡捷、協調有序、監管有力。

(三)堅持精簡高效原則。要規范審批程序,改進審批方式,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強化服務職能,提高審批效率。

(四)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對項目準入條件、報批材料、受理部門、收費標準等,除應予保密的內容外,都要在各行政主管部門辦公地點和政府網站上公開。

(五)堅持監督制衡原則。要建立健全事前介入、過程監督、事后監管、社會參與的審批監督制衡機制,把責任追究要與公務員考核和紀檢監督相結合。

第五條重大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制定專項開發利用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確定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準入條件,明確重大資源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評估和用地預審等準入標準,逐步形成由開發企業承擔環境成本的新機制。

第七條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審批的主要內容:

(一)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包括水能、地下水和水源等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包括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資源開發、礦產資源使用權流轉等重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

(三)土地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包括建設用地供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開發整理等重大土地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

(四)林業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包括林產品的利用、林木采伐、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流轉、占用征用林地等重大林業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

(五)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包括重要旅游景區景點等旅游資源開發項目的審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及重大資源開發利用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依法對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實施審批,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規范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

第九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下列程序依法有償出讓重大資源開發使用權:

(一)制定重大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二)根據資源的稀缺性和市場價值確定出讓標的,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決定取得開發使用權的資格。

(三)與取得開發使用權資格的項目申請人簽訂協議,項目申請人繳納資源出讓費后,正式出讓開發使用權。

第十條對取得開發使用權的項目進行預評估。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綜合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領域專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項目預評估:

(一)對項目建設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嚴格的技術審查。

(二)從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評估。

(三)形成統一的預評估意見后,對可行的項目予以立項。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立項的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嚴格審批:

(一)進行審批公示。對審批的對象、內容、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收費,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開展專家評審。要建立健全相關領域的專家庫,充分聽取專家對項目的意見和建議。

(三)實行聯合審批。對涉及多個部門交叉審批、重復審批,易造成互為前置的事項,由負責審批的主辦單位牽頭,實行會簽或者集中審批,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一條龍服務”。

第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項目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行政審批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45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嚴肅審批紀律,對審批的程序和過程進行及時跟蹤監督。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事后監管,定期對項目進行清理核查。

第十四條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違法、違紀的審批行為堅決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