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經濟審計實施規章制度
時間:2022-05-12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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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完善制度,規范審計程序;全程監督,嚴把干部任用管理"三關";突出重點,加強對一把手的審計;嚴肅紀律,充分運用審計結果;積極探索,完善審計工作機制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提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下達審計通知書、要求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供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做好干部任前審計,嚴把選用關、做好干部任中(屆中)審計,嚴把監督關、做好干部離任審計,嚴把評價關、處理好審計工作的公開性和干部調整工作的階段保密性的矛盾、正確把握審計年限問題、科學界定審計結果、搞好延伸審計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近幾年來,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我們從建立制度、規范程序、完善機制、突出重點入手,對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和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進一步促進了全區干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們的主要作法是:
一、完善制度,規范審計程序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越來越突出。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隊伍的管理和監督,我們從1997年開始,對處級領導干部以及區屬國有企業經理(廠長)試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過兩年的實踐,于1999年初,我們會同區紀檢委和區審計局在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塘沽區《關于網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方法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按照《辦法》的要求,區委組織部和區紀檢委、區審計局每年初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商定本年度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審計項目,審計局將其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這個《辦法》經區委常委會議討論后,以區委名義下發執行。
為了增強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我們注意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和審計規范。一是提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下達審計通知書,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好接受審計的準備工作;二是要求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供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并對本單位所提供會計資料的全面、真實與完整及有無"小金庫"問題做出書面承諾;三是嚴格實施審計,認真審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必要的內查外調;四是認真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詳細記載審計工作過程;五是審計結束后,及時撰寫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意見;六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結果報告;七是整理資料、立卷歸檔。
由于制度完善,程序規范,保證了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1997年以來,我區已對300個單位的領導干部進行了日常審計,其中包括對4個單位進行了舉報審計,對3個評先對象進行了評優審計,對88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了離任審計。在2000年上半年全區街道行政區劃調整和機構改革工作中,12個街和2個鄉合并為9個街,處級領導干部進行大面積交流和調整。在這項工作開始前,我們委托區審計局在一個月內,對全區12個街和2個鄉的主要負責人全部實行了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及時做出了審計決定。審計工作的按期完成,為街道領導班子配備和干部調整提供了重要依據。
二、全程監督,嚴把干部任用管理"三關"
為了不斷完善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約束機制,我們堅持對領導干部進行全過程審計,即:對干部任前、任中(屆中)、離任前進行經濟責任監督審計,給干部一個真實、準確的評價。
一是,做好干部任前審計,嚴把選用關。區委根據全區處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現狀,對有調整意向的干部,由我們委托審計局提前一個月進行審計,全面考察干部情況。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研究,并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選用干部失察、失誤。
二是,做好干部任中(屆中)審計,嚴把監督關。區委明確提出,政府組成單位每屆任職期間都要進行一次審計,國有企業經理(廠長)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審計。對一個時期社會輿論、群眾來信來訪、干部考察考核中反映問題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被評為各類先進的干部,也要先過審計關。
三是,做好干部離任審計,嚴把評價關。為了正確評價離任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使離任干部不交馬虎帳,上任干部不接糊涂班,我們對凡是離任的干部都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把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審計結果記入干部實績檔案,作為評價、使用、獎懲干部的重要依據,并為制定接任者的崗位責任目標提供借鑒和參考。同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干部任職審計結果分別報送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及區委組織部、區紀檢委,并在一定范圍內向群眾公布,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
三、突出重點,加強對一把手的審計
我們注重利用審計手段強化對一把手任職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堅持把審計的重點放在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一把手上。對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一把手在調任、轉任、輪崗、退休、辭職辭退、解聘和機構裁撤、合并等離任前都必須接受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不經審計,不予提拔;不經審計,不辦理離任手續;不經審計,不予評優。幾年來,對全區88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一把手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我們感到,對一把手的重點審計,一是增強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干好工作的責任心、使命感,促進了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有效遏制了"干部出數字,數字出干部"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三是給離任的干部一個交待,為接任的干部交清家底,使領導干部"走的明白,接的清楚";四是制止了個別單位因主要負責人離任前突擊花錢、吃光分凈、私占公物等違紀違規現象的發生,提前動手賭住漏洞,防止離職前"撈一把";五是有利于消除因情況不明、了解不夠而產生的誤解,增強了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的團結。
四、嚴肅紀律,充分運用審計結果
為了確保審計結果的真實可靠,我們制定了嚴格的工作紀律,要求審計小組成員在審計工作過程中,自覺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審計工作的各項規定。審計局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所列事實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對于違反審計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規定追究責任。
我們把審計意見書、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被審計單位一把手進行考核的參考依據。同時,建議區紀檢委(監察局),作為廉政考核的依據之一。對經過考察、審計,工作突出、政績顯著的,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提拔重用。如果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局依法做出處理。對被審計單位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并且單位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審計局除了向區政府領導報告外,還應及時向區委組織部、區紀檢委(監察局)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調整的建議,對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的問題,及時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比如,2000年在對區屬企業客運公司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在資金管理上存在違規發放資金270萬元的問題。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公司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查,在查清違紀事實的基礎上,及時采取措施,對該公司的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進行了調整。
五、積極探索,完善審計工作機制
幾年來,在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觀念創新、思路創新、機制創新,積極探索新情況,總結新經驗,使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發揮了更大作用。
一是,處理好審計工作的公開性和干部調整工作的階段保密性的矛盾。審計工作的公開性和干部調整工作的階段保密性是一對矛盾。干部任免工作在醞釀、討論過程中有較強的保密性,而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公開進行的,這就要求適時把握審計時機。結合工作實踐,我們認為在干部調整前的一個月左右時間安排審計為佳。
二是,正確把握審計年限問題。對審計年限如何把握,過去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一定難度。通過實踐,我們對于任職時間較短、在任期內的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其起點定為干部的任職時間;對于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一般對其近三年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于根據舉報進行審計的單位或部門,主要對某一段時間或某一事項進行重點審計。
三是,科學界定審計結果。審計結果報告需要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單位雙方認可的問題。我們堅持如果被審計的單位或部門、企業對審計決定所列的違紀事實和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區政府提出復議申請,以保證審計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四是,搞好延伸審計。工作實踐中我們感到,為了提高審計質量,保證審計的真實性,必須搞好延伸審計。我們堅持對有下屬基層單位的,審計中至少延伸審計50%的會計核算單位;對于重點審計單位,延伸審計100%的會計核算單位。延伸審計的單位一般情況由審計局確定,特殊情況由區委組織部、區紀委和審計局商定。
幾年來的實踐,使我們深切地感到,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有效地避免了使用干部上的失察、失誤,有利于科學合理的考察、選用干部,克服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加強了對干部的監督,促進了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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