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參考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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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鎮雙擁工作制度
一、擁軍優屬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
1、鎮政府每年召開專題研究擁軍優屬會不少于二次;
2、鎮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例會制度:鎮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重要節日及時召開;
3、年終召開總結表彰會,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二)宣傳教育制度
1、確定每年春節、“八一”前后為擁軍優屬宣傳慰問活動月;
2、充分利用墻報、黑板報、電視錄像開展擁軍優屬宣傳。
(三)優撫走訪慰問制度
1、按時足額發放優撫對象撫恤金,優撫工作兌現率達100%。
2、定期走訪重點優撫對象和特困優撫對象,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3、對優撫對象實行結對幫撫制度。
(四)檢查評比制度
1、每半年對轄區村委會的“雙擁”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年終分片進行全面檢查;
2、每年春節前對雙擁工作進行總結評比、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二、擁軍優屬辦公室工作職責
1、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擁軍優屬情況,定期向鎮擁軍優屬領導小組匯報。
2、負責組織每季度一次鎮擁軍優屬小組會議。
3、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年終總結,并收集和整理擁軍優屬資料。
《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圖片、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報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統一管理工作;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城建檔案館對城建檔案實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市市區城建檔案以及市區以外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市、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市、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接收下列城建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工礦企業,辦公、商業用房,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住宅小區及市區七層以上、其他區域五層以上住宅樓等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道路、排水、橋涵、隧道、水質凈化廠、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車場等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客運站、鐵路運輸編組站、鐵路貨運場站、長途汽車客運站、機場、碼頭等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名泉、公園、綠地、苗圃、紀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勝古跡、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糞便處理場、大型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環境保護、人防工程檔案;
8.建制鎮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9.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勘測、城管、公用、建管、園林、環衛等城市建設備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七條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編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有關城建檔案館報送。
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有關城建檔案館移交。
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基礎資料,由市、縣(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收集。
第八條向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報送和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縮微膠片,并符合國家檔案案卷質量標準。
第九條編制和報道建設工程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檔案資料齊全,包括規劃文件資料、建設文件資料、施工技術資料、竣工圖與竣工測量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聲像資料。
(二)建設工程檔案必須在施工過程中按照落成實體同步編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補繪。
(三)隱蔽工程檔案應當附有重要部位狀況的圖片或錄像。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四)繪制工程竣工圖,須采用統一座標系、高程系實測數據。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五)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字跡清楚,圖面整潔,紙質優良,規格統一,并有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進行修改補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將修改補充后的地下管線圖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報送有關城建檔案館,由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對地下管線總圖進行綜合、修改和補充。
第十一條凡在城市道路、道溝、各種管線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建設單位在該建設項目規劃定點前,必須到市、縣(市)城建檔案館查詢利用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憑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出具的地下管線技術數據證明書到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規劃定點手續。
第十二條對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申請對該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屬于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的,應當通知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必要條件。
管線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參加。對重要的管線工程,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要進行現場核驗,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三條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工程檔案,不得遺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規定向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報送。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十四條市、縣(市)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保管制度。保管城建檔案應當具有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對損壞和變質的及時修復,確保城建檔案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條市、縣(市)城建檔案館對館藏的城建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十六條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件可以利用城建檔案。在查閱利用城建檔案時可進行復制,不得損壞城建檔案,不得將檔案帶出檔案館。城建檔案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城建檔案的利用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提供社會利用的城建檔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利用本單位或者本人形成、報送、捐贈、寄存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館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提供利用檔案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損毀、丟失、涂改、偽造、銷毀、擅自提供城建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社會急救醫療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急救醫療秩序,發展社會急救醫療事業,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急救醫療,是指對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送途中的緊急醫療救護。
第三條社會急救醫療是公共衛生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政府主辦的公益事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急救醫療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是全市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社會急救醫療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和分布等實際情況,對社會急救醫療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六條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由市急救中心、縣(市)區急救分中心、醫療機構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醫療機構承擔。
市急救中心負責全市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指揮和調度,組織開展社會急救醫療的科研和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
縣(市)、長清區急救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指揮和調度。
醫療機構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調度指令承擔傷病員醫療轉送救護以及災害性、突發性事件的傷病員現場救護和轉送。
第七條“120”號碼是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唯一特服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八條擬從事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規定的通信設施和車況良好的急救車輛,車載醫療裝備、藥品、器械應當滿足急救醫療工作需要;
(二)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醫師應當具備3年以上臨床經驗,護士應當具備2年以上臨床經驗,且均經過急救醫學專業知識培訓;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對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選定,并由市急救中心與其簽定社會急救醫療服務合作協議。
第十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實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
第十一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配備的急救車輛應當統一標識,按照規定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急救車輛應當專車專用,除政府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動用。
第十二條急救車輛應當按標準配備醫護人員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急救醫療器械、藥品、設備,并根據需要配備擔架工。
第十三條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電話后,應當立即核實確認并及時調度急救車輛。
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四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尊重傷病員方意愿、就近、就醫院診治能力的原則,進行轉送救護。
對確定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醫護人員應當將其送往相關的專業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社會急救醫療機構運送來的傷病員應當接診治療,并實行首診負責制。
第十六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急救醫療資料的登記、統計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電話錄音和社會急救醫療機構的派車單應當保存3年。
第十七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公示,并在收費單據上列明。
接受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的傷病員應當按公示的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十八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及醫療機構對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討人員或無法確認身份人員,應當給予救治,并通過政府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屬于救助對象的,由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在“110”、“119”、“122”報警電話接警時,對需要急救傷病員的,應當及時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于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應當優先放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允許其通過紅燈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運營單位應當保證社會急救醫療機構的通信暢通,并及時提供技術服務。
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災害事故的搶救、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條管理公共場所、建筑工地、交通場站、運動場館、旅游景區、礦山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業性或者群眾性的救護組織,配備必要的急救藥械,并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醫療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24小時電話值班制度的;
(二)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三)不執行調度指令的;
(四)違反就近原則轉送傷病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配備醫療器械、設備和藥品的;
(六)未按照規定做好急救醫療資料的登記、統計、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傷病員方意愿強行轉送傷病員的;
(二)配備的醫護人員不符合規定的;
(三)私自動用急救車輛的。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接受社會急救醫療機構轉送的傷病員或者延誤傷病員診治和搶救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盜用、冒用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名義的,由市或者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侮辱、毆打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或者偽造信息惡意呼救,擾亂社會急救醫療秩序的,構成違犯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車間衛生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使公司車間衛生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建立并保持整潔的生產環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個生產車間的有關衛生工作事宜。
3.職責
生產車間管理人員應認真實行本管理制度,保證生產車間的衛生符合衛生評定標準。
4.工作程序
4.1生產人員的衛生管理
4.1.1健康管理
4.1.1.1生產人員必須在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對未取得健康證者視情況安排其他工作。
4.1.1.2對取得健康證的上崗職工,應針對不同崗位的工作性質由生產部協助培訓部組織培訓,使其具備本崗位基本衛生知識。
4.1.1.3健康檢查應定期進行,每年至少一次。
4.1.2衛生管理
4.1.2.1個人衛生管理
4.1.2.1.1一般要求:一要身體健康,持證上崗;二要經過衛生知識培訓;三要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和職業道德。
4.1.2.1.2工作人員手部一旦有創傷、膿腫時,嚴禁從事生產作業。
4.1.2.1.3對患上呼吸道炎癥或口腔疾病的人,要暫時脫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嚴防對食品的污染。
4.1.2.1.4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穿戴好工作服、發帽,頭發不能外露,并保持清潔整齊。
4.1.2.1.5工作人員作業前應洗凈雙手。
4.1.2.1.6工作人員應做到勤剪指甲、勤理發、勤剪胡須、勤洗澡、勤換衣。
4.1.2.1.7工作人員操作時不準戴戒指、手鐲,不涂指甲油。不準面對產品咳嗽、打噴嚏,不準隨地吐痰。
4.1.2.1.8工作人員用手直接接觸產品時,應戴上完整、清潔的手套。
4.1.2.1.9禁止在工作場所中嚼口香糖、飲食,非必要時勿互相交談。
4.1.2.2工作衛生管理
4.1.2.2.1生產現場實行封閉式作業,非生產人員不得入內。
4.1.2.2.2原材料要清潔衛生,符合公司的檢驗標準。
4.1.2.2.3生產作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工藝衛生要求。
4.1.2.2.4使用的容器用具和機械設備要及時或定期清洗、清潔、消毒。
4.1.2.2.5產品的外包裝應符合衛生要求,并應有規定的標識。
4.1.2.2.6避免成品污染。
4.1.3衛生教育:定期組織衛生教育。內容包括:衛生管理體系、食品污染種類與原因、個人衛生、環境衛生、工藝衛生等。
4.2設備衛生管理
4.2.1定期清洗設備,物見本色。
4.2.2生產作業過程中防止生產設備、管道、潤滑油等對產品造成的污染。
4.2.3合理選擇各種清潔劑及消毒劑:
4.2.3.1對有傷害性的微生物及病菌須有效;
4.2.3.2無菌、無臭、無味;
4.2.3.3與皮膚接觸而不產生傷害;
4.2.3.4容易操作且經濟實用;
4.2.3.5具有高效率的清潔力;
4.2.3.6可以存放很久,且不論原液或稀釋都不會因儲存而失去活性。
4.3環境衛生管理
4.3.1保持環境整潔,展現良好企業面貌,,置物有序。來廠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
4.3.2墻壁、天花板、地面的衛生管理:墻壁、天花板、地面應定期清掃,如有破損應及時維修,并保持良好狀態。
4.3.3下水道及水管裝置的衛生管理:凡是有污水排出以及用水龍頭沖洗地面的場所,均須有單獨下水道和窨井,窨井直徑宜大,以免在寒冷季節因油垢凍結而引起阻塞。
4.3.4通風、照明設備的衛生管理:
4.3.4.1車間、倉庫、更衣室、衛生間、職工食堂等都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
4.3.4.2車間、倉庫、衛生間、職工食堂等應根據實際需要安裝相應的燈光設備,照明良好。
4.3.4.3在車間、倉庫等重要場所安裝防爆燈具或使用防護罩。
4.3.5洗手池的衛生管理:洗手池要配備洗手器具、肥皂、專用毛巾。洗手器具應按時檢修、打掃,及時補充衛生用品。
4.3.6更衣室、衛生間、浴室的衛生管理:
4.3.6.1更衣室:地面、門窗、桌柜和四壁清潔,玻璃明亮;桌面、柜內物品擺放整齊,墻壁不亂擺掛。
4.3.6.2衛生間:
4.3.6.2.1不得在衛生間內亂潑亂倒、亂丟雜物。
4.3.6.2.2不得在衛生間內放置雜物。
4.3.6.2.3不得在衛生間內亂涂亂畫。
4.3.6.2.4使用衛生間后,及時沖水。
4.3.6.2.5衛生間清潔人員必須保持衛生間干凈整潔,做到無異味、無積水、無雜物。
4.3.6.2.6及時對衛生間小便池投放清潔球,保障無異味。
4.3.6.3浴室:
4.3.6.3.1浴室更衣柜只可用于沐浴時存放衣物用。
4.3.6.3.2不得在浴室洗刷衣物。
4.3.6.3.3不得在浴室亂丟物品。
4.3.6.3.4用后保證水箱中不積水,以利下批人員及時洗浴并減少浪費。
4.3.6.3.5用后應及時排水,保障地面無積水。
4.3.6.3.6用后要及時清掃做到無污物、無雜物,干凈整潔。
4.3.6.3.7浴室門窗、燈具、長椅、更衣柜要經常擦洗保持潔凈
4.3.6.3.8員工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洗浴完畢,不得拖延。
4.3.7垃圾處理:配備足夠數量的垃圾桶,桶內應放置塑料袋以便包扎清理,并加蓋密封,以免不良氣味外溢污染空氣。垃圾桶應及時清理,每次清理后應用熱水、消毒劑認真洗刷。
4.3.8杜絕病媒昆蟲和有害動物:采取措施防止它們進入車間、倉庫、衛生間、食堂。窗子要密封或裝紗窗。墻壁、天花板、地面如有隙縫,應予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