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行政問責方案章程準則
時間:2022-09-02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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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干部職工問責工作,正確、及時地處理問責事項,根據《縣人事局關于實行干部職工問責制的決定》和《人事局行政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問責工作在局領導班子的同一領導下,由局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條問責事項是指《辦法》中第二章規定的問責內容。問責工作依照《辦法》中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條調查處理問責事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處理恰當、程序正當、手續完備;在適用問責規定上人人同等;局辦公室調查處理問責事項,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調查處理問責事項,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章受理
第六條局辦公室負責受理涉及《辦法》第二章(問責內容)的問責事項。問責事項的信息來源于《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以及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應當說明被問責單位、職員姓名(編號)、過錯事項、問責理由等內容,盡量提供便于查處問責事項的證據材料。
提倡、鼓勵署實名舉報,對署實名舉報的,優先受理、優先辦理、優先答復。
第八條受理的線索或材料,應當填寫受理登記表,根據反映題目的性質和管轄權限,按照分級負責、回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提出擬辦意見,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
第九條對轉辦的問責事項處理不當的,局領導班子有權責成受理人重新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轉辦的問責事項推諉不辦,查處不力,致使舉報人重復舉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紀依法嚴厲追究責任。
第三章調查
第十一條局辦公室獲得問責線索,需要進行初步核實的,首先填寫《人事局干部職工問責線索初步核實審批表》,經分管領導批準后進行初步核實,并形成初步核實報告。
第十二條經初步核實反映題目存在,需要啟動問責程序的,填寫《人事局干部職工問責審批表》,經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啟動問責程序。
“領導班子會議”是指:局黨支部支委會、局長辦公會,下同。
第十三條啟動問責程序后,由局辦公室協調相關股室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被問責人的基本情況、過錯行為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問責建議等。
第十四條決定進行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被調查人應主動配合調查組的調查,如實提供與調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弄虛作假、包庇相關責任人,對調查工作人為設置障礙的,嚴厲追究有關職員的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調查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回避:
(一)是被調查人的近支屬(“近支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支屬);
(二)與被調查的題目有利害關系;
(三)與被調查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
第十六條調查核實的方法、要求和應留意的事項參照辦理違政紀案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處理
第十七條對調查終結的問責事項,應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處理。
第十八條決定采取誡勉談話方式進行問責的,應指定專人進行誡勉談話。誡勉談話應由兩人以上進行,并做好談話記錄,經本人核對簽字后,回進問責檔案。
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題目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留意的題目,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九條決定采取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方式進行問責的,通知相關部分具體負責落實。
第二十條決定采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方式進行問責的,被問責人應當在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檢查交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檢查熟悉不深刻,改正措施不到位的,責令其重新作出書面檢查或采取其他問責方式問責。
第二十一條決定采取責令公然道歉方式進行問責的,被問責人應當在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問責決定要求的方式公然道歉。
第二十二條決定采取通報批評方式進行問責的,要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因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擬采取調整工作崗位方式進行問責的,應在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后,由局班子會議研究,提出調整工作崗位的建議,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因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擬采取停職檢查方式問責的,應在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后,由局辦公室會議研究,提出停職檢查建議,報局班子會議批準,按照規定辦理。停職檢查期限一般為一個月,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再延長一個月。停職檢查期滿后,由局辦公室根據其停職檢查期間的表現情況,及時提出撤銷停職檢查或調離工作崗位的意見,報局班子會議批準,并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因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擬采取勸其引咎辭職方式進行問責的,應在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后,由局辦公室會議研究,指定專人與被問責人談話,由被問責人以書面形式局班子會議提出辭職申請,由局班子會議決定。作出同意辭職決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因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擬采取責令辭職方式進行問責的,應在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后,由局辦公室會議研究,提出責令辭職的建議,報局班子會議決定。作出同意責令辭職決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因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擬采取免職方式進行問責的,應在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后,由局辦公室會議研究,提出免職的建議,報局班子會議決定。作出免職決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問責決定書應當列明過錯事實、處理依據,具體責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問朱紫有申請復查、復核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問責決定以書面形式投遞被問責人簽收。被問責人拒盡簽收的,由投遞人和見證人注明情況并簽名,將問責決定書留在被問責人所在股室,即視為投遞。
第三十條問責決定抄送組織部分備案,按照有關規定納進個人年度考核。
第五章申訴
第三十一條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工作單位、職務等;
(二)作出問責決定的部分名稱;
(三)申訴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三十二條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后,單位要指定原調查職員以外的兩名以上工作職員組成復核小組進行復查、復核,并根據復查、復核情況,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維持、變更或撤銷原問責決定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在受理申訴和復查、復核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四條干部職工被問責后的跟蹤考察,由局辦公室負責。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縣人事局、縣編委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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