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費征繳保障制度
時間:2022-01-05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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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強化地方稅費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稅費征收保障機制,保障地方稅費收入及時足額征收入庫,維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稅費征收保障,指在市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稅收綜合治理機制,共同營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諧的稅收環境。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地稅部門是指市地方稅務局及其稽查局。
第四條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須遵循依法、協作、服務、便捷的原則,以協助監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保障稅費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第五條凡涉及地方稅費征收、委托代征、信息傳遞和護稅協稅的市直各有關部門均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麻城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分管財稅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指揮、組織全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
二審定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有關制度,建立稅費征收保障的長效機制;
三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稅費征收保障工作;
四督促、檢查、考核、獎懲稅費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地稅局,由市政府辦公室聯系財稅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主任,市地稅局局長兼任副主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協助領導小組開展各項工作,處理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
二負責制定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各項制度;
三協調解決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日常涉稅信息交換中存在問題;
四每個季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
五研究我市稅收管理過程中存在行業稅收管理難點和盲點,分析各行業稅收特點,擬定具體的行業稅收管理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稅收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根據稅收征管需要及部門管理職能,相關單位在稅費征收保障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一市發展和改革局。提供審批下達的廉租房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投資計劃及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等信息。提供批準企業債券發行、兌付情況及企業破產等有關信息。
二市教育局。提供新成立的各類辦學機構的審批信息;提供各學校公辦、教師自辦各類培訓班信息;提供派遣教師外出講課、兼職的信息;提供各類學校校辦企業房屋及建筑物、場地出租情況和外籍專家、外籍教師的相關資料信息;提供涉及教育系統的各類體育比賽活動信息。
三市科技局。提供對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開發項目的認定信息。
四市公安局。提供新增外籍人員的有關信息以及有關車輛的明細資料信息。督促車輛管理部門提供各種車、船登記注冊信息及其他明細資料信息;配合地稅部門查處稅收違法行為,協助地稅部門開展稅收執法工作,及時制止暴力抗稅行為;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拒不提供擔保的配合地稅部門阻止其出境。
五市民政局。提供各類福利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信息;提供福利彩票中獎信息,保證中獎人依法納稅。
六市司法局。協助地稅部門開展稅費征收法制宣傳普及工作;提供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執業許可及年度考核信息。
七市財政局。
1提供統一發放工資、財政直接支付工資經費的有關信息,配合地稅部門按制度做好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工作;
2提供納入財政統一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租賃收入、臨時經營收入信息和政府采購信息;
3提供政府資金直接投資的建設項目資金撥付信息,配合地稅部門做好重點項目工程稅收管理工作;
4提供政府資金對個人各類物質獎勵的信息;
5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數據,報市政府批準后,從市財政撥款中代扣代繳;
6稅費征收保障工作信息網絡建設、維護及總結表彰獎勵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核定,并納入各部門年度預算。
八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提供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情況以及國有資產的產權轉讓、交易信息。
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各類勞動服務企業的登記和核查情況;按時提供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和年檢信息;提供社會保險費的核定情況,按時向地稅部門傳遞社會保險費五險一表
十市國土資源局。
1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傳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發放情況以及土地使用權屬交易登記、變更登記信息,并接受稅務部門對上述信息的核對。內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土地位置、價格、用途、面積等;
2提供城市建設用地和征收農村耕地開發建設信息;
3提供城區、建制鎮、工礦區GPS土地使用面積測量數據及增減變化情況,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
4提供國有礦產開采的許可信息;
5土地使用權證發放嚴格做到先稅后證保證申請土地使用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先繳清應繳的契稅等稅款再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件。屬應征稅的對象凡未提供已征稅或免稅證明的概不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
十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及建筑工程項目審批等信息。
十二市交通運輸局。督促所屬運管部門向地稅部門提供上月管轄區內各類營運車輛客運、貨運車主、車型、車號、載重噸位等增減變化情況明細資料信息。
十三市水利局。提供當年度水利建設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明細資料信息。
十四市文化局。提供發放給演出經紀機構和個人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情況信息,以及演出經紀機構的名稱、法人代表、演員個人的信息。
十五市衛生局。提供醫療機構登記、變更、注銷信息以及非盈利性醫療機構的認定信息。
十六人民銀行麻城市支行。協調各金融機構配合地稅部門建立電子申報繳稅網絡,推進網上辦稅工作;協調各金融機構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帳號中登記稅務證件號碼。
十七市審計局。提供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納稅人涉稅違法信息。
十八市國稅局。按月向市地稅部門提供上月各類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辦理、變更、注銷稅務登記證等明細情況;按月向市地稅部門提供共管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獨管戶營業稅稅源及稅收征收情況;每年6月底前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上年度工資薪金總額及員工人數。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未按制度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的其工資薪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每半年將全市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共、獨管戶與地稅部門進行信息比對、交換。
十九市工商局。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注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及年檢信息。
二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供單位辦理、變更、注銷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及年檢信息。
二十一市物價局。提供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以及年檢信息。
二十二市統計局。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全市經濟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資料信息。
二十三市旅游局。提供轄區內新辦旅游企業及其設施建設信息。
二十四市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資企業及其建設項目有關明細信息。
二十五市城鄉規劃局。提供與稅收相關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及有關規劃調整信息,向稅務部門及時傳遞我市房地產開發及建筑工程項目審批信息。
二十六市房地產管理局。提供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備案信息、商品房預售登記冊、房地產企業商品房產權登記信息、二手房交易登記信息等明細資料;協助地稅部門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有關政策的制度,做好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房屋不動產銷售稅收征管工作;做好符合政策制度的個人銷售轉讓二手房有關稅收的代征工作;提供所掌握的房屋、場地租賃、個人住房出租情況;按照先稅后證制度,憑契稅完稅憑證和銷售不動產發票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凡未提供完稅憑證和銷售不動產發票的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保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單位和個人先繳清應繳的契稅等稅款后再領取房產證件;定期將房屋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信息向稅務部門傳遞,并接受稅務部門對上述信息的核對;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許可證》辦理情況、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積、房產出租登記信息以及有關房屋產權權屬確認、轉讓、交易、變更、抵押登記等信息;定期公布各類房屋租賃的基準價。
二十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供年度技術改造投資總體情況、規模以上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等相關信息。
二十八市商務局。提供境外單位或個人向本地有關企業或個人轉讓商標權、專利權,引進外資、服務和貿易項目以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出口企業進出口等信息;負責整理售付匯信息,并定期向地稅部門傳遞。
二十九市農機局。提供新增的農業運輸車輛登記情況。
三十其他有關部門。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配合地稅部門依法征稅。
三十一各部門在每月、季、年度終了后15日內向地稅部門傳輸或送達涉稅資料。
三十二各部門向地稅部門提供、傳輸各種涉稅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十三各部門須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分管稅費征收保障工作,安排一名工作人員擔任涉稅信息聯絡員,具體負責本部門涉稅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和傳送工作。
第九條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地稅部門依法實施的賬戶查詢、凍結以及款項劃繳等征管措施須予以支持、配合;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車輛保險部門必須依法代扣代繳車船使用稅。
第十條對需立案偵查、強制執行的案件,地稅部門應及時向司法部門移送或申請。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制度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制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十二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稅費征收保障過程中,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健全稅費征收保障信息共享機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稅費征收保障信息交換平臺,促進相關單位及時交換稅費征收保障信息。
第十四條相關部門要及時傳遞涉稅信息。提供信息的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稅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地稅部門在涉稅案件查處過程中,需要有關單位提供涉稅信息的應向單位發出公函,明確用途和內容,有關單位應及時提供信息。
第十六條相關部門因開展業務需要稅費征收信息的應向地稅部門發出公函,明確用途和所需信息的內容。應依法提供的地稅部門及時予以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地稅部門須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在稅費征收保障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協助和配合:
一組織涉稅的聯合執法;
二協助查詢涉稅信息;
三協助進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四協助辦理納稅擔保;
五召開稅務協作會議;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稅務協管網絡;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為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地稅部門可以依法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的稅收主要包括:
一從事客貨運輸的納稅人須繳納的地方稅費,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門代征。
二房屋租賃過程中須繳納的地方稅費,可委托街道辦事處代征。
三水利施工單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時須繳納的地方稅費,可委托水利部門代征。
四國稅部門開具增值稅、消費稅臨時發票的可委托國稅部門代征相關地方稅費。
五單位和個人從事各種彩票銷售及兌獎、文藝演出和商業性比賽須繳納的地方稅費,可委托民政、文化、體育等部門代征。
六城鄉個體戶定額稅收可實行國稅、地稅部門聯合委托鄉鎮、街道行政機關代征。經營用房出租或自用過程中須繳納的地方稅費,可委托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代征。
七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裝修裝飾業務的外地納稅人須繳納的地方稅費,可委托建設部門代征。
八依據有關制度可以實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稅費,地稅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相關部門代征。
第十九條地稅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須按制度與受托方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受托方須以地稅部門的名義,按照協議書制度的內容依法代征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代征范圍。
受托方須依照制度領取、保管、使用稅收票證,單獨設立代征稅款賬簿,并在制度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第二十條地稅部門應按照委托代征協議的有關約定及時支付委托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每年須安排給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部門稅費征收保障信息交換平臺的維護費用,確保信息交換平臺的正常運行,并為地稅部門推廣稅控裝置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向地稅部門舉報偷逃稅款、拒不提供發票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地稅部門查實后,應按貢獻大小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根據有關制度執行。
第五章考核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核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評價市直有關部門稅費征收保障工作實績。
二職責明確、公開公平原則。根據各有關單位在稅費征收保障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和任務,公開、公平進行考核。
三獎懲結合、激勵促進原則。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調動稅費征管協作單位的積極性,促進地方稅收穩定增長。
第二十四條考核對象、依據和方式
一考核對象。主要考核對象為市直有關部門。
二考核依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實施辦法》制度及本暫行制度進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辦。采取對照檢查、實地抽查、量化記分等方式,做到分月考查和年終考核相結合。
第二十五條考核內容和標準
一考核內容
1市直有關部門對稅費征收保障工作是否重視,措施是否得力,否明確專人負責。
2相關部門向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的涉稅信息是否及時、完整、準確;代征、代扣、代繳稅款是否規范。
3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采集的各類涉稅信息是否歸類整理并及時分解下達落實,資料傳遞、歸檔是否規范,落實反饋機制是否健全。
具體考核內容為本《暫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
二考核標準
1時間標準。即考核本《暫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職責制度的內容是否按時完成,相關單位應向地稅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料是否按制度的時間內傳遞。
2數量標準。即考核本《暫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職責制度的內容是否全面完成,相關單位應向地稅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料是否完整。
3質量標準。即考核本《暫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職責制度的內容是否高效優質地完成,相關單位應向地稅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料是否真實可靠,并具有較強的參考和使用價值或可操作性。
4評分標準。實行一月一評,年終總評;每月10分,全年總分120分制。由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根據各相關單位履行本《暫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職責制度的內容的時間、數量和質量情況,按照評分標準評出當月應得分數,年終匯總每月得分即得全年總分。
各項具體考核標準授權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由市政府辦公室實施,與本《暫行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條獎懲措施
一對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二對在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個人,經市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給予1000元的獎勵。
三地稅部門根據稅源管理的需要,委托有關單位和部門代征、代扣收稅款的由考核領導小組結合地稅部門日常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凡考核得分達到90分以上的給予該單位10000元的獎勵。
四對由于信息傳遞及時準確,直接起到防止稅收流失、增加稅收收入作用的按增加收入額給予510%獎勵。
五對未按制度提供涉稅信息或信息內容失真、時間滯后,未按制度代征、代扣收稅款,造成稅款流失的單位,由撥付經費的財政部門扣減其全年10%行政經費。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一市政府把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作為衡量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一項內容進行考核,對稅費征收保障工作不重視、措施不得力,發生突發性涉稅案件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市政府將追究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
二對在委托代征、護稅協稅、聯合審查年檢聯合管理、涉稅信息傳遞與利用等稅費征收保障工作中,不按照本制度認真履行職責行政不作為違規發放證照或作出行政許可造成稅源流失的視情節輕重和造成損失的大小,依照紀律處分的有關制度,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實行責任追究,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經濟懲戒,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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