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購儲存出讓管理規定
時間:2022-01-05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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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土地資源管理和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土地收購儲備出讓。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承擔。
第三條市政府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劃撥土地的供地、出讓、轉讓,集體劃撥土地的供地、流轉,一律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手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簽訂征地協議和補償協議。嚴禁國有劃撥土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自行入市,對手成交。嚴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從事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
第四條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監管”土地經營機制。城市規劃區內的存量土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轉為經營性用地必須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發揮土地儲備系統的調節作用。調整儲量,公開交易。實行儲備土地項目成本核算,規范資金運行。
第五條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統一組織、調度、監管土地收購儲備出讓事宜。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發改局、建設局、規劃局和房產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嚴格按規定程序核發相關的法定文書,依法履行職責,對非法交易和違規建設進行嚴格監管。
第六條對原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改變為商業、旅游、金融、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和原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儲備的計劃與管理
第七條土地儲備的計劃與管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二)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城投公司、發改局、規劃局根據麻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三)凡商業、旅游、娛樂和房地產等經營性建設項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先收購儲備。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先確定用地對象。
(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對土地收購儲備出讓工作進行統一組織、調度和監管。加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審查項目時,應當與國土資源部門的年度用地計劃相銜接,對無用地預審意見的不予核準。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要編制好計劃出讓地塊和擬收購儲備地塊的詳細規劃,并將規劃的各項詳細控制性指標書面通知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作為制定收儲和供地方案的依據。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對外招拍掛出讓時,要將規劃控制條件一并公布。市建設部門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相應的項目開工手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憑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許可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登記和二手房交易手續。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市監察部門要對土地規劃、收購、交易、供應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土地市場規范運作。
第三章土地的收購、儲備
第八條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流程:
(一)受理;
(二)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向市規劃局發函明確土地用途和規劃指標;
(三)市城投公司會同市國土資源、財政、規劃等相關單位就經營性用地收儲的有關問題(如收購方案、底價等)進行會審。
(四)向市政府呈報收儲方案。
(五)商談收購合同;
(六)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出讓宗地的底價;
(七)向市政府呈報招拍掛出讓方案;
(八)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招拍掛出讓工作;
(九)出讓成交價款入財政專戶。
第九條土地收購儲備的補償原則、方式和標準:
(一)對規劃控制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收購的城市存量劃撥土地作為政府儲備用地的要堅持平衡、協調、互動、客觀的原則。
(二)土地補償按以下標準執行:
1原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補償;合同未約定的根據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準地價核定土地收購價。
2原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除依法無償收回的其他劃撥土地按照下列方式予以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分地段按80000元/畝—120000元/畝進行補償。
3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現行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規定予以補償。
4地上有建筑物、附著物的由雙方共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5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按拆遷政策進行補償后。
第十條儲備土地的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1城市規劃區內閑置、荒蕪的土地;
2因國家建設征收后未利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4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5土地使用者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6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銀行收回處置土地抵押權、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
7公路、鐵路、礦場等經批準報廢后收回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違反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9擅自改變劃撥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0非法占用、轉讓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1其他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報請市政府審批并辦理法定收回手續后移交給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上所列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國有土地:
1因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政府指令收購或征收的土地;
2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申請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購的土地。
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本規定與被收購土地使用者直接洽商收購事宜,各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收購地塊的有關資料。并依法給予補償。
(三)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1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必須轉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
第十一條根據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收購國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收購。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土地權屬核實。對確定收購土地的權屬、面積、地上物、四至范圍、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勘測和審核;
(三)征詢意見。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實地調查情況。
(四)價格評估。根據實地調查和市區、集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為確定收購價格提供依據,并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的測算;將土地收購補償方案定期公示;
(五)方案報批。根據地塊權屬調查和收購的費用測算情況。達成收購的一致意見后,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六)簽訂合同。經市政府批準后。無異議的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原土地使用權人提交未抵押或抵押已注銷的權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
(七)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和方式。
(八)辦理權屬變更和注銷手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原權屬證書同時予以注銷;地上有建筑物和附屬物的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或注銷手續;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應按合同約定。
第十二條根據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會同市規劃局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被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區域劃為紅線區。
(二)向市國土資源局咨詢轉用征收事宜。簽訂收購合同;
(三)提供報批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對屬于改制企業工業用地的土地收購、儲備。由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專班根據改制企業資金缺口情況核定返還基數,報市政府審批后,由市財政局負責返還資金。
第四章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與利用
第十四條開發與利用
(一)經市國土資源局批準。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可以對儲備的土地設定他項權利,避免土地資產閑置;
(二)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對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批準手續納入儲備的土地。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
(四)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
第五章儲備土地的使用權出讓
第十五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后。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第十六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積率原則上不得改變。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調整容積率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提出改變事項的申請;
(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就改變的事項向市規劃局發函;
(三)市規劃局審核后。則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回函明確可以改變的用途或可以調整到容積率;
(四)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批轉市規劃局回函并明確可以具體辦理的事項;
(五)市國土資源局根據調整的項目。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六)市國土資源局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發辦結回函;
(七)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發函給市規劃局。
第十七條禁止城市規劃區內用地單位在所屬劃撥土地上自建、聯建和集資建住宅。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一律不得與房地產開發商私下簽訂協議。不得借建設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之名變相從事商品房開發。
第十八條市區臨街主干道兩側的房地產一律不得擅自重建、改建、擴建。未經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發函表示同意,市相關職能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對需要重建、改建、擴建且不能成規模開發的小宗臨街地塊,由市城投公司收儲后公開出讓,原房地產權利人可參與競買。
第十九條企業改制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一律先收儲后出讓。
第二十條市城投公司壟斷經營城市規劃區內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新增建設用地。沒有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出具的事項辦理函。市規劃部門不得辦理準建手續,房產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或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市規劃局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來函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明確規劃指標等相關工作。對于其他單位或個人要求土地用途變更為經營性用地、明確規劃指標等法定文書的市國土、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一律不得受理。
第二十一條切實規范破產改制企業劃撥土地資產處置行為。凡屬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要依本規定的規定依法處置。嚴禁企業、事業單位私下轉讓土地使有權。設立門檻,暗箱操作,搞定向掛牌出讓。
第二十二條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按國家確定的標準執行。由市政府及招商局、財政局等部門核定具體優惠政策,由市財政局辦理優惠事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規定。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償收回土地。
第二十四條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未按協議規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按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原土地使用權人違反合同約定。
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原土地使用權人在交付土地時擅自處理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上建筑物或在交付土地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有權解除合同。符合收回土地法定條件的依法收回土地。對擅自處理地上建筑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當事人因土地收購、儲備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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