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商業儲存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07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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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成立市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小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市物價局、市供銷社組成。牽頭單位為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化肥淡季儲備工作的協調與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化肥淡季儲備數量的核查及貼息資金的撥付與監管;農業發展銀行分行負責化肥淡儲的資金支持;市物價局負責化肥市場銷售價格的監管;市供銷社負責儲備貨源的組織和供應。
第二條市化肥淡季商業儲備遵循“動態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原則。
第三條市化肥淡季儲備委托市供銷社所屬的市天綠貿易有限公司承儲與供應。
第四條市化肥淡季儲備規模為2萬噸。化肥淡季儲備品種參照國家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結合市農業生產用肥需求實際,確定為尿素、復合肥和鉀肥,其中尿素品種不低于70%
第五條根據市地理特點和農作物用肥需要。市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期限為6個月,原則上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條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所需資金由農業發展銀行分行支持解決。應簡化相關貸款審批程序,農業發展銀行分行在堅持信貸原則的前提下。積極支持承儲企業搞好化肥商業淡儲工作,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儲備化肥利息由市財政補貼。
第七條淡季儲備化肥經營盈虧與市場風險由承儲企業承擔。按要求及時組織化肥儲備,化肥淡季儲備由承儲企業采用自主儲備與聯合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并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儲備化肥的庫點由承儲企業在市內各地自主選擇,庫點布局要合理,交通要便利,調動要方便。
第八條淡季儲備化肥的銷售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統一規定的流通環節綜合經營差率政策和低于市場同一品種同期平均價格水平確定。不得銷往外市或用于出口。
第九條承儲企業要建立化肥商業淡季儲備月報制度。并嚴格實行臺賬管理,按月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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