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財務審計章程
時間:2022-01-18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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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部門
市區建設局財務室
二、責任人
財務工作主管領導
三、行政職權及責任體系
(一)負責局機關年度經費計劃的編制和申報;
(二)負責局機關行政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
(三)負責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監督和固定資產清產核資工作;
(四)考核局直屬單位財務目標管理并指導其經營管理工作;
(五)負責直屬單位財務內審工作:
財務審計科實行科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科長主持全面工作,并對科內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
四、權力行使依據
(一)會計法;
(二)財政、審計、稅務有關規章制度;
(三)局機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五、監督檢查
1、建立完善科室制度科、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各辦全程記錄辦理過程并歸檔保存。
2、各辦內部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3、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六、責任追究
1、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項目進行管理。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報準予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2、其它過錯行為的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科室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科室負責人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或分管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
3、追究形式
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紀檢小組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上報區紀委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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