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醫療補助實施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31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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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醫療補助實施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眾辦事,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辦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按照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以“廣覆蓋、保基本、救重點、多層次、可持續”為指導方針;遵循“政府主體救助、公平合理、及時績效、部門配合社會幫扶救助”的原則;建立以“資助參保、門診救助、住院救助、臨時救助”為一體的醫療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滿足我縣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二章工作機構

第三條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局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鄉鎮民政辦負責本地醫療救助審核,村(居)委會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

(三)制定醫療救助各項工作制度;

(四)負責醫療救助工作情況的統計、分析,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五)負責指導鄉鎮等基層單位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六)編制醫療救助基金預算,負責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發放;

(七)負責醫療救助的審核、審批,及時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八)負責部門之間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協調。

第五條鄉鎮民政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上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在本鄉鎮的落實;

(二)負責本鄉鎮醫療救助對象資格的審查和上報,做好部分應急性醫療救助工作;

(三)負責部分通過民政網絡發放的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

(四)負責本鄉鎮報表統計、數據上報、信息錄入和檔案管理;

(五)指導村(居)委會開展醫療救助工作,負責本轄區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協調;

(六)上級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醫療救助管理機關的委托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的評議、審查、上報工作;

(二)協助做好資助參合參保的有關工作;

(三)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門診醫療救助點的管理;向上級反映本轄區居民醫療救助情況;

(五)向本轄區居民宣傳醫療救助政策;

(六)上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第七條持有合法行醫許可證明的醫療服務機構先提出申請,經縣民政局、衛生局審查合格并由縣民政局授牌,方可作為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

第八條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按照我縣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規范化建設,按照市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第九條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應建立統一結算平臺,按照政策制訂面向救助對象的減免優惠標準、優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加強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的管理,幫助求醫救助對象合理用醫、用藥,節約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資源。

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在實施醫療救助過程中,建立針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明細臺帳,與民政部門建立定期審核結算機制。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針對困難對象的基本用醫、用藥應符合國家關于醫保醫藥管理的規定。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三條凡持有我縣居民戶口,居住在我縣境內的下列人員作為醫療救助對象: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農村五保對象。

(四)百歲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五章醫療救助的內容、標準及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采取資助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四種方式。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的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醫療救助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調整。

第一節資助救助

第十六條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一)資助對象: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

(二)資助標準:對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全額資助;對其他低保戶酌情資助。

(三)辦理程序:按縣農合辦規定,在年度參合時間內,由鄉鎮民政辦根據縣民政部門審批核定的對象名單,與鄉鎮農合辦銜接,統一辦理本鄉鎮資助參合對象的參合手續。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根據鄉鎮民政辦辦理參合憑據、名單將資助資金撥付至縣農合辦指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資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低保對象。

(二)資助標準:對于城鎮三無對象和城鎮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除照國家規定的普補和特補標準到位后,對個人繳費不足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三)辦理程序:城鎮低保對象按縣醫保站規定,在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間內,救助對象向其戶口所在地社區(鄉鎮)居委會,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領取證》,經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批核定,確屬資助對象的,繳費時按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標準減免,并進行相關登記。年度參保工作完成后,以鄉鎮統計將資助參保對象名單及參保憑證送縣醫保站,經審核后,將所有資助對象的資助資金撥付至城鎮居民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節門診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救助的對象及標準

(一)日常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和75歲以上城鄉低保老人,每年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發放50元的《醫療救助證(卡)》,用于門診和購藥。

(二)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對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壓(有心、腦、腎、眼并發癥)、腦血管意外后遺癥(生活不能自理或長期臥床不起)、帕金森氏綜合癥、慢性腎炎、類風濕(有關節變形)的慢性病中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戶,每年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發放100元的《醫療救助證(卡)》,用于門診和購藥。

(三)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對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特大疾病的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戶,因經濟困難和治療效果等因素影響,沒有住院治療的,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發放500元的《醫療救助證(卡)》,用于門診和購藥。

第十九條門診醫療救助按如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日常門診救助每年2月由各鄉鎮民政辦將符合條件人員上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核,每年3月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按審核名單填寫《門診救助證》發到各鄉鎮民政辦,再由鄉鎮民政辦發到救助對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由救助對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醫院診斷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或《五保證》復印件,填寫《縣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向鄉鎮民政辦申報,鄉鎮復審后上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按季審批后填寫《門診救助證»,由鄉鎮發放至救助對象。

第二十條門診救助對象就診(購藥)時須出示《門診救助證»,結算時,由醫院(藥店)經辦人員在《門診救助證》上進行登記核減。此外,經辦人員還須填寫好《門診醫療救助優惠卡»,記錄優惠金額等有關情況,由患者簽名或蓋章,并附處方等憑證,用于同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結算,每半年結算一次。

第二十一條門診(藥店)應按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實施診治,超越該范圍的不納入優惠范圍。

《門診救助證》不取現,限額之內的優惠金額指標不結轉下年度。

年度內享受過住院醫療救助或臨時醫療救助的,不再納入門診救助,救助對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種門診救助。

第三節住院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住院救助是指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住院后在其獲得新農合補助或城鎮居民基本醫保補助、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后,對其個人自付部分進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條患者出院結算前須向醫院提供《住院救助認可書》,出院結算時,同時辦理住院救助兌付手續。《住院救助認可書》憑醫院住院診斷書或下級醫院轉診證明、《五保證》或《低保證》、身份證、戶口簿在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開具。

第二十四條對農村五保戶和農村低保戶,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別為50%和20%;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別為20%和15%。

第二十五條對城市低保戶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為15%,其中三無人員和城市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救助按20%救助。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為10%。

第二十六條農村對象住院單次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年內多次住院的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3000元。城鎮對象單次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500元,年內多次住院的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3000元。對五保、三無對象自負部分在最高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

第二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所墊付的住院醫療救助費用每半年與縣救助管理局審核結算.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向縣救助管理局申報結算已墊付的救助費用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醫療救助認可書》、住院費用清單、住院結算單據、醫保或新農合住院費用補助詳單(提供農合辦或醫保站的復印件)。

(二)住院救助費用結算單(住院病人簽字和醫院蓋章),定點醫療機構向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醫療救助的材料必須真實、齊全,否則不予認定。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向市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報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醫療機構所發生的住院救助費用的月報和年報表。

定點醫療機構每季度的第一個月要在本單位張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單位發生的住院醫療救助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費用、救助金額等。

第三十條在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基本醫療目錄和診療項目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計算范圍。

救助對象在縣以外醫療機構住院,審請住院救助須在三個月以內,由本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或五保證)、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復印件、醫保或新農合補助憑證,填寫《縣在縣外醫院住院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居)民委員會初審、鄉鎮復審后,由鄉鎮報縣救助管理局按季審批,審批后將救助金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

第四節臨時醫療救助

第三十一條救助范圍:我縣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員,其家庭成員因患白血病、尿毒癥、惡性腫瘤或其他病種住院,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住院費用在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后,剩余自付的當年度的住院費用,農村超過一萬元以上,城市超過二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救助。

第三十二條救助標準:按照家庭困難程度、患病情況、住院費用多少,農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給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給予救助,住院費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臨時醫療救助最高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第三十三條辦理程序:申請臨時醫療救助須在三個月之內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復印件等,填寫《縣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社區)初審、鄉鎮復審后,由鄉鎮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按季審批,審批后將救助金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救助資金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照家庭困難程度和患病情況分類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最高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10%。

第六章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監管

第三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上級撥款、本級預算資金、福利彩票資金和慈善資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民政部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救助資金發放專賬,用于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細臺賬。

第三十六條合理規劃,科學使用好醫療救助資金,參照上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總額,合理劃分各專項醫療救助資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條集中供養五保對象門診救助金以及小額臨時救助金,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核后直接撥付各鄉(鎮,場),由鄉(鎮、場)民政辦直接發放。

第三十八條門診救助金、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救助金,定點醫療機構定期與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結算,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核后直接將救助金撥付到醫療機構帳戶。

第三十九條參合參保資金經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核后,將資金分別撥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和城鎮居民醫療統一等基金專戶。

第四十條較大額臨時救助和縣外醫療的住院救助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直接發放。

第四十一條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會同縣財政部門按照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編制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報政府批準后此行。

第四十二條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程序操作,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其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城鄉醫療救助金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發〔〕9號)和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政發〔〕3號)一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