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裝備管理工作制度
時間:2022-02-15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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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安全監管裝備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維護安全監管裝備的安全和完整,使其發揮最大的作用和效益,根據《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安全監管裝備是完成監管任務,實現安全生產而配置的必備裝備,主要以實物形式存在,包括車輛、防護用品、檢測檢驗設備、應急救援設備、信息化辦公設備和執法服裝等。
第三條安全監管裝備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裝備,國家調撥給單位的裝備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確認為國有的裝備,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安全監管裝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監管裝備臺帳和維護使用、管理等相關制度。
(二)保證安全監管裝備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安全監管裝備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條安全監管裝備屬于國有資產,適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接受財政部門、國資部門對安全監管裝備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縣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負責全縣安全監管裝備的配置、調配、統籌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各裝備使用單位是具體管理本單位安全監管裝備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監管裝備管理制度,規范安全監管裝備使用行為。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監管裝備的帳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監管裝備的維修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監管裝備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安全監管裝備配置、處置等事項的申報。
第八條加強安全監管裝備的配置核算管理,各占有、使用單位,對所配置的安全監管裝備均要嚴格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登記帳卡。
第九條各占有、使用安全監管裝備的單位應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帳實相符,保證設施設備專項用于安全監管,不得挪作他用,充分發揮安全監管裝備的使用效益,防止
裝備的損失和浪費。
第十條各安全監管裝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裝備管理責任制,將裝備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一條各使用安全監管裝備的單位不得擅自將裝備對外出租,隨意出借,特殊情況需出租、出借的,必須報縣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對使用安全監管裝備的單位,有低效運轉、管理不善、長期閑置、不維護保養、挪作他用不發揮正常作用等情況的,由縣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調劑使用或重新配置到更
需要的單位,使其發揮最大的效益。
第十三條對各單位安全監管裝備的使用管理情況實行不定期抽查檢查制度和定期(半年)書面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裝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操作培訓,具備安全監管裝備的操作能力,特種作業和交通運輸工具按規定須持合法有效證件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五條各使用單位處置安全監管裝備,包括轉讓、置換、調劑、出售、報損、報廢等,應向縣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處置結果報縣國資辦備案。如未經批準
不得處置。
第十六條特殊情況或應急救援時,縣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有權調用各單位安全監管裝備,各單位必須主動積極配合,不得無故拒絕、推諉。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監管裝備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上級部門及國資管理部門的要求作出報告,納入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安全監管裝備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各安全監管裝備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裝備管理職責,維護安全監管裝備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條縣財政部門、縣國資部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安全監管裝備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裝備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監管裝備作用的有效發揮。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裝備配置按《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安全監察執法車輛的管理依照《市安全監察車輛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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