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投入品質量檢測制度
時間:2022-02-28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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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全縣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規范經營,倡導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促進農產品安全生產,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農業投入品是指生產農產品所必需的種子、苗木、肥料、飼料、農藥、獸藥及添加劑等。
二、由縣農業局牽頭,負責組織縣農業中心、植保站、種子管理站、茶桑站、水產站及各鄉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監管人員從上述單位抽派,縣級監管人員必須經省市司法部門培訓,取得農業綜合執法資格,鄉鎮級監管人員必須是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業務骨干。
三、畜牧業投入品監管由縣畜牧局負責。
四、監管范圍:全縣轄區內所有農業投入品經營公司、企業、門店、流動攤點及所有種養殖戶。
五、監管對象:是否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漁藥及添加劑;是否經營假冒偽劣、包裝不符合規范的農業投入品;有效期即將到期或過期投入品是否分柜放置,并有醒目文字說明;經營證照是否齊全;種養殖戶是否濫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六、每年組織縣鄉大規模監督檢查6次。其中每季度一次,大小春春耕生產前各檢查1次。各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農業投入品的經常性監管,發現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縣農業局。
七、嚴禁經營者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嚴禁蔬菜、茶葉、水果主產區經營者經營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八、嚴禁農業生產者購買使用國家嚴禁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得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藥;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有機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業費渣;不得超量濫用農業投入品。
九、調進種子、種苗必須檢驗檢疫合格,方可用于農業生產。
十、引進新農藥、新肥料、新作物品種必經試驗示范后方可銷售推廣應用。
十一、農業投入品經營者必須建立完善進銷貨臺帳;使用者要做好投入品使用記錄。
十二、農業投入品經營者要主動給予購買者銷售憑證,并免費提供使用技術咨詢;購買者要主動索要購買憑證,并妥善保管。
十三、經營者應具備合法經營手續,證照齊全,上崗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組織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從事經營。
十四、農業投入品經營者、使用者必須配合執法檢查,并如實回答執法人員的相關提問,不得無故阻撓。
十五、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要向執法對象出示有效證件。執法過程中不可通風報信,不得徇私舞弊,要秉公辦事,公證執法。
十六、農業投入品經營者、使用者違反本制度,由執法部門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云南省種子管理條例》、《云南農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七、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單位、個人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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