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防控工作制度

時間:2022-02-28 0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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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防控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下稱“開行分行”)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充分借助縣級政府的資源力量,建立有效識別與評估、決策和管理風險的機制,使開發性金融縣級實施機構具備信用風險管理和信用建設推動的功能,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縣信用管理平臺風險管理機制包括風險識別與評估制度、風險決策與處置制度、風險監控報告制度三個方面。

第三條縣信用管理平臺風險管理遵循“實時識別、動態監控、及時處理”的原則,以有效規避、預防、轉移、分散和補償風險。

第二章信用管理平臺的設置和職能

第四條在縣政府已成立的開發性金融合作辦中設立信用管理平臺,指定專人負責經常性的風險管理、信用建設工作,按照開發銀行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信用評級、限額審查、搭建信用結構,推動信用建設、并在授權范圍內進行風險決策。

第五條信用管理平臺主要承擔客戶或項目風險識別、計量、決策、處置、監控與報告全過程的風險管理職能,以及上至政府、下至客戶信用建設的職責,通過積極主動的信用建設,來達到推動業務、防范風險的目的。

第六條縣政府與開行合作,根據“盡職免責”和“激勵約束”結合的原則,對縣信用管理平臺及其指定專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評價考核,以確保風險管理最大限度地支持業務發展。

第三章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七條信用管理平臺根據開行關于信用評級的要求開展客戶的信用評級工作,然后將客戶信用評級報告報開行分行風險管理巡視小組審核。

第八條風險管理巡視小組由開行分行客戶處有關人員及該縣縣域覆蓋外派人員組成。

第九條信用管理平臺根據開行關于信用評級、債項評級的要求按季開展復核和年度復評工作,然后將復核結論和年度復評報告報開行分行風險管理巡視小組。

第四章風險決策與處置

第十條對縣貸款審議機構在開行分行審定的客戶風險限額內展開的項目債項評審,信用管理平臺作為縣域經濟項目貸款審議小組的成員從邊界判斷和信用結構的角度按照國家

發銀行政策性貸款項目審議管理辦法參與項目的審議與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如果復評風險限額的測算值小于貸款余額與承諾未貸額等存量業務余額之和,信用管理平臺要對這部分存量業務的信用風險進行重點分析,并立即提出風險控制意見及建議書面報合作辦、開行分行風險管理巡視小組。

第五章風險監控與預警

第十二條信用管理平臺按附件二列示的風險監控點進行日常風險監控。

第十三條信用管理平臺依據預警信號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包括:

預警1號的處理方式——信用管理平臺應在獲知預警信號的當日,書面提出意見及建議報告合作辦、開行分行的風險管理巡視小組。

預警2號的處理方式——信用管理平臺應在獲知預警信號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意見及建議報告合作辦、開行分行的風險管理巡視小組。

預警3號的處理方式——信用管理平臺應在獲知預警信號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意見及建議報告合作辦、開行分行的風險管理巡視小組。

第六章信用建設質量與風險監控報告

第十四條信用管理平臺應按開行信用建設質量所列示的標志性事件(附件三)展開信用建設工作。

第十五條信用管理平臺應按開行的要求監控信貸的運行狀況,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監測、預警,并按季形成書面報告,報合作辦、開行分行風險管理巡視小組。

第十六條信用管理平臺按季報送的風險監控報告,應包括如下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地方整體經濟狀況(指地方經濟政策、人事變動、經濟發展與財政收支變化、地區信用狀況、處罰與糾紛等);第二部分是與開行的合作情況(指合作平臺與聯席會議的運作情況、開行貸款的實施情況、政府融資平臺的情況、政府信用意愿及履約情況、財政收支及還貸現金流、開行貸款的資產質量、信用建設質量、預期損失率等);第三部分是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