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發展資金管治制度
時間:2022-03-02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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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對“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的治理,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益,促進工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依據《預算法》、《會計法》和市財務局、市經貿委《關于印發市級都會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治理方法的通知》精神(財企〔2012〕324號),結合工業園區實踐,制訂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治理暫行規則。
第二條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運用準則
(一)嚴厲預算治理,執行專款專用;
(二)明確重點,突出結果;
(三)堅持公平、公道、公開,表現市場優先準則。
第二章資金起原和運用范圍
第三條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起原包括:
(一)市財務專項撥款;
(二)區財務配套資金;
(三)工業園區企業交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增量市、區財務實得局部。
第四條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運用范圍包括:
(一)園區整治;
(二)入園企業借款貼息和獎勵;
(三)補償園區內企業改制成本不足,如欠兩金、退休人員社會化治理等有關支出;
(四)公共設備的維護費,如綠地、公用水、電設備等的支出;
(五)園區社會服務系統建設。
第三章資金核算治理
第五條區財務局設立“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專戶,治理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并堅持專項資金收、支總分類賬,核算專項資金進出狀況。
第六條工業園區設立分類明細賬,依照市都會工業園核算治理要求,具體核算專項資金進出狀況及運用結果,并按月實時、精確向區分擔區長、財務局和上級有關部分報送園區發展專項資金報表并附闡明。
第四章資金支出治理
第七條執行預算治理。工業園區每年10月份前編報下年度園區發展專項資金進出明細預算,經區財務局預審,報區長辦公會審核,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同意后,送區財務局監督執行;
第八條嚴厲審批順序。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的運用,必需依照同意的年度預算、簽署的項目合同書面提出資金運用方案,經園區指導審核,按審批權限報區指導審批后方可列支;
第九條明確審批權限。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同意的年度預算范圍內的支出,由分擔區長審批;未列入預算的項目支出,由工業園區編報支出方案,經區財務局預審,10-30萬元(含30萬元)的項目支出由分擔區長審批;30萬元以上的項目支出由區長審批。
第五章資金監督治理
第十條區財務局負責對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運用的狀況執行跟蹤監督治理。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運用治理狀況,承受審計部分審計和監察部分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暫行規則由區財務負責分析。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則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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