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辦決策規范化制度
時間:2022-03-09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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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決策行為,推進審批辦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制度,是指將審批機關審批相關事項公開,通過一定媒體,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以一定的方式進行公布,廣泛聽取群眾反映和意見,接受群眾對審批工作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中長期審批發展規劃和年度審批計劃;
(二)上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審批工作,以及審批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以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重點審批項目的進展情況及其審批結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示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群眾關心的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公示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不予公示。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公示的基本內容:
(一)行政決策機構設置、行政職能;
(二)行政決策程序、原則;
(三)機關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
(四)行政決策的緣由及內容;
(五)公示的起止日期、意見反饋及聯系方式;
(六)其他公示內容。
第五條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形式:公示內容可根據通常做法,采用墻上懸掛、編印重大行政決策指南、公示欄張貼、上網絡公示欄以及其它公眾媒體公開等形式。
第七條屬于依申請公開的重要事項,審批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重要事項,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對需要公示的事項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公示結束后,公示組織部門將重要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告。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和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處理情況。
第九條機關辦公室負責本公示信息的和管理工作和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制度的推進工作。其他處室擬公示的重要事項,由各處室提出,經辦公室審核,報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辦公室負責對重要事項公示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貫徹落實公示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要依據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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