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老人生活補助規定
時間:2022-03-12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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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實現老年人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的目標,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有本縣常住戶口,無離退休養老金,年滿95歲以上(含95歲)的老年人(以戶口本、身份證為有效證件),均屬補助范圍。
第三條95歲至99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30元生活補助金,百歲及百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長壽生活補助金。享受生活補助金的老人年齡以周歲計算,從老人95歲(100歲)生日后算起,老人去世后的次月停止發放。
第四條縣老齡辦負責全縣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發放的組織實施工作,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由縣鄉兩級財政負擔。縣鄉財政根據縣老齡辦提供的上一年度末老年人口數核算補助金額,分別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條申請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符合補助條件的高齡老人,按屬地管理原則,持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蓋章的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提出申請,由村老工委進行核實統計,并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二)經公示無異議后,如實填寫《縣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申請表》,上報鄉(鎮)老齡辦;
(三)鄉(鎮)老齡辦對村上報的申請表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無誤后由鄉(鎮)老齡辦主任和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縣老齡辦;
(四)縣老齡辦按照村30%的比例對享受生活補助金的高齡老人進行抽查,抽查合格的下發通知書。鄉(鎮)老齡辦按照縣老齡辦核準人數編制《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發放花名冊》。抽查不合格的退回鄉(鎮)老齡辦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五)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鄉(鎮)和村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按以下程序發放:
(一)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每季度發放一次。縣財政局按照縣老齡辦核準的高齡老年人數,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發放到高齡老人手中。
(二)凡經縣老齡辦同意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待遇的,在補助金發放前,村要以人為單位在公開欄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對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持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老齡辦或縣老齡辦提出復審意見,鄉(鎮)老齡辦或縣老齡辦在接到異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并把核查結果通知異議人。
第八條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實行動態管理。各鄉鎮及有關單位要在高齡老人周歲生日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好登記申報工作,因工作失誤晚報、漏報的不予補發;
(二)各鄉鎮要組織專人對享受生活補助金的高齡老人每月進行一次核查,享受生活補助金的高齡老人基本情況如有變化,各村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鄉(鎮)老齡辦。各鄉(鎮)老齡辦應及時根據情況重新核定調整,上報縣老齡辦并辦理變更手續;
(三)符合補助條件、隨子女在外地生活的高齡老人(戶口未遷移),需提交所在居住地縣(市、區)老齡辦出具的居住及健康證明;
(四)高齡老人戶口遷出縣的,從遷出日的下月起終止發放生活補助金。在縣內遷移的,由鄉(鎮)老齡辦辦理相關手續并報縣老齡辦備案。
第九條各鄉鎮要加強對高齡老人生活補助金發放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建立高齡老人檔案,實行一月一統計,一季一復核,確保一人不落,一人不拖,把生活補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高齡老人手中。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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