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具體問題規定

時間:2022-03-23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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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具體問題規定

現對勞動保險的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請貫徹執行。

一、臨時工因工負傷致殘醫療終結后,經市一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確有困難的,可在廠內離崗休息,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70%的傷殘補助費,低于50元的,按50元發給,由營業外列支。達到退休條件時可按固定職工的辦法辦理退休。離崗期間仍享受臨時工的保險福利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達到退休條件時,可辦理退休。

二、符合勞(險)字號文件規定的原下鄉知識青年,經組織批準辦理因病或因困難回城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從下鄉之日算起。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可將回城待業時間扣除,在農村勞動的時間與回城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計計算。

三、六十年代初期(年至年),部分大專院校、中專、技校調整下馬,經組織動員到農村勞動的家居城鎮的在校學生,其參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計算問題,可以比照勞(險)字號文件辦理。

四、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可以擴大到技校、中專、大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五、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勞總薪字29號、財企字號《關于國營企業職工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精神,企業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職工三天喪假。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工資照發,往返途中的車船費由職工自理。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涉及到以前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問題,一律不予補發。

勞(險)字號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