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

時間:2022-04-04 11:19:00

導語: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

為將黨風廉政建設落到實處,真正使黨員干部做到廉潔自律,加強監督管理,特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

1、嚴禁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2、不得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3、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

4、黨員干部要帶頭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禁止用公款裝修或購買住房、違反規定配備小汽車、擅自用公款配備通訊工具;

5、嚴禁領導干部公款旅游,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進行娛樂性歌舞廳的費用支付;

6、嚴格車輛管理,控制小車費用,嚴禁公車私用;

7、不準弄虛作假,虛報浮夸;

8、嚴禁私自從事經營性活動;

9、嚴禁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10、嚴禁借選拔任用干部之機謀取私利;

11、堅持財務公開,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私設“小金庫”。

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責任追究:

1、情節輕微,未造成惡劣影響,承認錯誤態度好的,給予批評教育;

2、情節比較嚴重,造成一定影響,但認錯態度好,能夠及時挽回影響的,夠黨紀處分即給予黨紀處分,不夠的,實行誡勉制度,觸犯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3、對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實行末位淘汰制,夠黨紀國法處分的,給予黨紀國法處分;

4、受到一次處分的,年終考核為基本稱職,情節嚴重的為不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