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
時間:2022-04-04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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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將黨風廉政建設落到實處,真正使黨員干部做到廉潔自律,加強監督管理,特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
1、嚴禁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2、不得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3、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
4、黨員干部要帶頭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禁止用公款裝修或購買住房、違反規定配備小汽車、擅自用公款配備通訊工具;
5、嚴禁領導干部公款旅游,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進行娛樂性歌舞廳的費用支付;
6、嚴格車輛管理,控制小車費用,嚴禁公車私用;
7、不準弄虛作假,虛報浮夸;
8、嚴禁私自從事經營性活動;
9、嚴禁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10、嚴禁借選拔任用干部之機謀取私利;
11、堅持財務公開,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私設“小金庫”。
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責任追究:
1、情節輕微,未造成惡劣影響,承認錯誤態度好的,給予批評教育;
2、情節比較嚴重,造成一定影響,但認錯態度好,能夠及時挽回影響的,夠黨紀處分即給予黨紀處分,不夠的,實行誡勉制度,觸犯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3、對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實行末位淘汰制,夠黨紀國法處分的,給予黨紀國法處分;
4、受到一次處分的,年終考核為基本稱職,情節嚴重的為不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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