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復核工作規定

時間:2022-04-08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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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復核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審計責任,完善審計質量控制體系,規范審計行為,降低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和《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審計復核實行審計組組長(主審)、審計組所在業務科及復核機構(專職復核人員)三級復核機制。

第三條下列范圍的審計事項必須實行三級復核:

(一)本局業務科直接實施的所有審計項目,包括中央、省屬單位授權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二)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并需要以本局名義出具審計報告和作出審計決定的審計項目;

(三)其他應當復核的項目。

第四條審計組組長(主審)按規定對審計報告、審計日記、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通知書進行復核。主要復核內容:

1.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2.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實施審計;

3.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行;

4.審計事實是否清楚;

5.審計日記是否按規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是否如實全部反映;

6.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7.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8.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9.審計報告是否真實、完整。

審計組組長(主審)復核后,應在審計工作底稿簽署復核意見,并對復核及復核意見負責。

第五條業務科負責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并填寫業務科復核意見書。

主要復核內容:

1.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2.審計事實是否清楚;

3.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4.適用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5.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業務科負責人對以上復核及復核意見負責。

第六條業務科按規定完成二級復核后,應向綜合科(專職復核人員)提交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的代擬稿、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本科復核意見書以及復核過程中需要的其它相關材料。

復核機構(專職復核人員)對業務科提交的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業務科補充有關材料;審計報告中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應當將全部復核材料退還業務科并書面通知補正。

第七條復核機構(專職復核人員)負責對業務科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業務科復核意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復核,并填寫審計復核意見書。復核內容:

(一)主要事實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四)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復核機構負責人對其本科復核及復核意見負責。

第八條在審計復核過程中,復核機構(專職復核人員)就有關事項向業務科詢問時,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九條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到10個工作日,但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限期由業務科補充,補正材料時間不在復核期限內。

第十條復核機構收到和退回業務科復核材料時,應當辦理簽收手續,由業務科經辦人和復核機構經辦人分別填寫復核材料移送簽收表。

第十一條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機構應當將復核材料連同審計復核意見書退還業務科。業務科應將復核意見采納情況填入審計復核意見書,并復印送交復核機構(復核專職人員)。

第十二條業務科根據復核機構復核意見適當處理后,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的代擬稿,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業務科復核意見書和復核機構審計復核意見書報送分管復核機構的領導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分管復核機構的領導審核后,業務科按規定職責、程序辦理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的審定、簽發等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