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廣告位交易暫行規定
時間:2022-05-18 08:09:00
導語:城區廣告位交易暫行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行和完善區戶外廣告位置有償使用制度,規范區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掛牌交易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掛牌交易,是指掛牌人將戶外廣告位置交易條件、期限等事項在交易場所進行公告,接受交易申請,由競買人參加掛牌競價,按規定取得有償使用權的行為。
區燈光夜景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即掛牌人)具體負責掛牌交易活動的實施。
第三條凡利用下列城市有效視覺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的位置,適用掛牌交易:
(一)城市道路兩側(即人行道、空地);
(二)城市廣場、公園、綠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橋梁(含過街天橋、引橋、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車站臺、公用電話亭;
(五)汽車站、火車站、機場、碼頭;
(六)高速公路兩側非征用地帶(含在行政區域內的沿線、連接線);
(七)企業或個人捐建的公用設施、建筑物(捐建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全區性公示欄、牌和其他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九)非政府產權的設施、場地(含住宅小區);
(十)公共交通等移動工具。
掛牌交易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使用權的起始至終止期限以《市區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四條凡參加掛牌交易的競買人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并具有核定的廣告或者的資格。
第五條戶外廣告位置公開掛牌交易。掛牌人應當公告廣告位置的具體位置、面積、規格、朝向、形式、年限、最低交易價及其他交易條件,同時對競買人資格、競買時間、履約保證金等事項一并予以公告。
掛牌人應當于掛牌交易前7日掛牌交易公告。掛牌交易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含本日),其中第三個工作日下午3時至5時為統一集中掛牌時間。根據區戶外廣告位置的實際情況,不定期掛牌交易公告。
第六條競買人對掛牌交易的廣告位置可自行實地勘察,對廣告位置有異議的,應當在申請前提出。競買人參加掛牌競價的,視為無異議。
第七條競買人應當在公告期限內按規定將履約保證金匯入掛牌人指定的賬戶后,并向掛牌人提交掛牌交易競買報價書、有效的資格證明、保證金匯款憑證等材料辦理競買申請。公告期滿,停止受理掛牌申請。
第八條掛牌人應當根據競買人提交的材料如實填寫競買人登記表。競買人應對其提交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競買人登記表內容主要包括:競買廣告位置、競買人身份情況、委托關系、聯系方式、競買標的履約保證金數額、登記時間等。
第九條競買人應當如實填寫競買報價書,并由競買人簽字蓋章。
第十條掛牌人受理競買人申請后,應當確定并告知競買人的受理號,在競買人提交的競買報價書上加蓋專用章。在掛牌人的公示欄內公布競買人的競買序號、出價及出價時間等內容。
第十一條競買人可在規定期限內對掛牌交易的廣告位置一次或多次報價競買,但競買人的競價應當等于或者高于掛牌最低價。低于掛牌最低價的為無效報價。
掛牌人按以下規定確定競得人:
1、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報價等于或者高于最低價,則此項交易成交。
2、在規定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競買人,允許多次競價,由最終出價高的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先報價者獲得。
3、多次競價的,其競價加價幅度應當等于或者高于掛牌交易約定的加價幅度。
4、在規定期限屆滿當日,由掛牌人依據競買人登記表、競買報價書以及上述規定確定競得人。
第十二條掛牌人應當在次日向競得人發出成交通知,并同時簽訂《市區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合同》
第十三條競得人給付成交位置使用權價款的方式,按《市區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合同》約定執行。對價款給付的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
1、成交價款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自簽訂合同之日起7日內付清。
2、成交價款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本數),自簽訂合同之日起7日內先付清50萬元,余款可在30日內付清,但在15日內須先繳納總價款的50%
3、成交價款在300萬元以上,自簽訂合同之日起7日內先付清50萬元,余款可在40日內付清,但在20日內須先繳納總價的50%。
4、成交價款全部繳清后,掛牌人向競得人開具《市區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證明書》。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掛牌交易所得收入在扣除按規定產權人所應提取的收益外,全部上繳區財政。
競得人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可以抵扣成交價款。對未成交的競買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在當次掛牌交易結束后2日內如數(不計利息)予以退還。
第十五條競得人反悔或者逾期未給付價款的,履約保證金上繳區財政。
第十六條競得人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無效,掛牌人有權收回其使用權,其履行保證金上繳區財政。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拆除或改正,拒拆除或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一)對已確定掛牌范圍的戶外廣告位置,未經審批擅自設置的;
(二)競得人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后,未經區燈管辦審批同意,擅自變更轉讓的。
第十七條委托區燈光夜景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廣告位置使用權掛牌交易的廣告位置產權人,違反委托事項的,按委托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掛牌人依照本規定辦事,參與掛牌交易的工作人員,應當嚴守紀律,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由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掛牌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對已確定掛牌范圍內的戶外廣告位置,擅自審批或使用的;
(二)已掛牌成交,阻止競得人使用的;
(三)擅自收取其他費用的。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適用于拍賣或招標投標。
- 上一篇:文廣局廉政文化建設工作方案
- 下一篇:市工業結構保增長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