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區拆遷補償細則
時間:2022-05-22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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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我市城鎮化進程,根據《市新區開發建設一期土地征用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一、對村民拆遷安置房屋是指由市新區管委會統一組織修建的安置小區的房屋,安置房屋權屬為全部產權。西新街以北被拆遷人安置小區為“新家園”,西新街以南被拆遷人安置小區為“濱水花苑”。
二、拆遷補償安置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戶籍在新區一期范圍內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組的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集體財產分配權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員(村組與村民另有約定的除外)。
2.征地拆遷區域中戶籍暫轉出的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在校大、中專學生,羈押人員。
三、對房屋權屬、面積不明確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1.未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屬依據有關部門的規定確認。
2.拆遷房屋面積按國家《房屋測繪規范》執行確定。
3.對拆遷房屋面積有爭議的,以依法確定的房地產測繪機構按程序測繪認定的房屋面積為依據。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按《辦法》規定的標準協商確定補償金額;也可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以拆遷評估價協商確定補償金額。
五、對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為城鎮居民,其房屋使用土地為農村宅基地的,且宅基地使用權來源合法,對其房屋依據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住房困難的,每戶安置100平方米的住房,按綜合成本價2250元/平方米(含稅費)的價格結算。
六、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村民,其配偶、子女為城鎮居民,與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居住且無其他自有住房者,可參照村民安置標準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安置房,價格按綜合成本價2250元/平方米結算。
七、被拆遷人以戶為單位選擇安置房屋,選擇安置房屋面積就近上靠,選擇安置房屋總面積超出應安置房屋總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綜合成本價2250元/平方米(含稅費)結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結算。
八、符合安置條件的村民對人均60平方米的應安置房屋可以選擇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對選擇房屋安置的,應安置房屋面積內的按每平方米900元結算;對放棄應安置房屋面積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給予補貼。
九、對在各項目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凡符合安置條件的村民,每人可以12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格再購買40平方米的安置房,用于養老實物補貼。超出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完成搬遷的一律不享受。
十、對符合補償安置對象條件的村民,自房屋騰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三個月止享受每人2000元/年的生活補貼,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
十一、村民安置房建設用地面積不再預留5%的集體預留地。
十二、在辦理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時,被拆遷村民實際安置房屋價格超過應安置房屋價格的差額部分,應依法繳納契稅。
十三、安置房屋應按規定交納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由個人、村組共同承擔,具體承擔比例由村民大會決定,村組承擔部分從土地收益中支付。
十四、安置小區建成后,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原村委會指導被安置村民代表成立業主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決定小區的物業管理。
十五、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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