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農獸藥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23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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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農獸藥市場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農獸漁藥市場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全市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產品質量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農藥,其生產企業及經營者應當將其生產和銷售的農藥送到市農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獸藥經營的,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規定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條各類農獸漁藥必須做到產品來路清楚,標簽明確,內容真實,成份達標,經登記備案或許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內銷售。

第三條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從事農藥生產、銷售活動,應填寫《市農藥登記準入備案申請表》。

農藥生產企業及經營者在填寫《市農藥準入登記備案申請表》時,應當由生產企業或經營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產品質量承諾聲明并加蓋印章。

第四條市農業主管部門接到農藥生產企業及經營者的申請和有關資料后,組織質量評審組進行審核。

第五條市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時如果發現樣品中含有違禁成份和未在標簽上標明的成份,不得注冊備案。對評審不合格的,簽發評審不合格通知;對現場評審和樣品檢驗合格的,予以備案,發放《市農藥準入備案通知書》,并予以公布。

第六條農藥準入登記備案有效期為2年。

第七條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準入登記備案和經營許可的農獸藥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品原料、輔料和成品的質量狀況及出廠檢驗等情況;

(二)產品中是否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違禁成份和未在標簽上標明的成份;

(三)產品原料、配方是否有變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取消其登記備案資格或經營許可:

(一)企業由于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致使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企業隱瞞產品安全質量問題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轉讓、涂改、偽造《市農藥準入備案通知書》或《獸藥經營許可證》的。

被取消備案資格或經營許可的農獸藥產品,其生產或經營者自收到取消通知書或經營許可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藥產品備案資格自動失效:

(一)企業的名稱、法人代表、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二)配方改變,沒有申請備案的;

(三)逾期未申請換證復查的。

第十條對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假、劣獸藥及擅自改變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包括改變規格、用法用量、夸大療效)等行為,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本管理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