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規劃會議事規則
時間:2022-05-23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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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縣規劃委員會工作程序,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嚴肅性,保證規劃工作的順利推進,進一步促進縣域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一條議事機構
1、縣規劃委員會由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等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縣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縣長、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2、規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住建局長擔任。
第二條規劃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職責
1、規劃委員會主任職責:確定規劃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主持召開規劃委員會會議,履行必須由規劃委員會主任審定的事項。
2、規劃委員會副主任職責:受規劃委員會主任委托主持召開規劃委員會會議,履行規劃委員會主任委托副主任審定的項目。
3、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職責:負責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履行閉會期間規劃項目的初審,提交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
第三條議事制度
1、規劃委員會議事實行“三會”制。即全體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專題會議。
2、規劃委員會全體會議定期召開,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規劃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需要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3、主任辦公會、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第四條議事原則
1、規劃委員會審議和決定的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全體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開,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3、委員會會議必須堅持回避原則。凡所審議(查)的事項與委員本人或其所在的單位(部門)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辦公室應在會議召開之前提請有關委員回避。
4、如有必要,可邀請有關部門派代表列席規劃委員會會議,列席會議的代表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參加會議討論,發表意見,但不參與會議表決。
5、規劃委員會審議(查)議題時,是否需要表決由主持人決定,若表決須經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
6、經規劃委員會審議(查)同意的項目,應當作為縣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決策依據。
第五條議事程序
1、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對列入規劃委員會討論的議題在會前進行審查,必要的項目經過聽證、公示和專家咨詢后再向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將審議(查)議題的有關材料報送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報請會議召集人審定。
2、會議召集人同意召開會議申請后,由縣政府辦負責安排會議日程。由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將會議日程通知申請部門,并將審議(查)議題的有關材料和會議通知發送給參加會議的各位委員。
3、會議召集人按會議議程主持會議,與會委員均需履行簽到手續,到會委員符合規定人數,會議方可召開。
4、涉及專業性強的審議內容須有相關專業部門的建議意見。
5、規劃委員會會議審議(查)議題內容,經表決同意后,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六條議事內容
1、主要審議城鎮化和城市發展戰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等;
2、審議縣域內各專項規劃、重要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城市設計)以及舊城改造規劃等;
3、審議縣域內的城市廣場、公園綠地、開敞空間及城市雕塑的設計、實施方案;
4、審議縣域建設項目及基礎設施的規劃選址、規劃設計方案和建設用地性質;
5、審議縣域重要建(構)筑物設計方案包括:
①城鎮(包括工業園區、旅游景區)主要街區(包括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兩側臨街單體建筑立面設計方案和7層以上建(構)筑物立面亮化及街道綠化設計方案;
②對城市(包括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景觀具有重大影響的標志性、紀念性建筑;
③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地下人防工程。
6、研究確定年度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城市土地供應計劃、城市規劃編制計劃;
7、協調解決縣域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
8、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規劃報批與管理
1、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縣城總體規劃經規劃委員會和縣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2、縣城及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類專業規劃經縣規劃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3、各重點鎮、建制鎮總體規劃及村莊建設規劃由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提請縣規劃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4、其它各類規劃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規劃委員會或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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