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時間:2022-05-24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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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以下簡稱四區)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管理,逐步完善和優化農村公路網結構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和《省農村公路條例》、《市關于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四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區列入市級財政補助投資的縣道、鄉道、重要村道及附屬大中橋梁養護大中修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按照“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區鎮為主、共同參與”的原則進行管理。

市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四區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的監督、指導與考核;區級農村公路主管部門負責縣道養護大中修工程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并對鄉道、重要村道養護大中修工程實行監督與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重要村道養護大中修工程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四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確定區級農村公路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范圍。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應采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和先進養護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計劃應根據交通發展規劃,以農村公路路面和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為基礎,按照“先重點、后一般,先縣鄉、后村道”的原則,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學制定。

第六條申請列入市級財政投資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項目,每年年初由區級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建議計劃,經市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審查匯總后報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批,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實施。

第七條申請列入市級財政投資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全省農村公路統計范圍,并納入專項調查數據庫管理;

(二)按照設計年限,已進入養護大中修周期;

(三)項目路線實施長度不少于1公里;

(四)設計文件已編制完成;

(五)地方配套資金來源已落實。

第八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應嚴格按照計劃確定的項目和規模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凡是到5月底仍不能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預期到10月底不能完工的項目,應取消該項目年度計劃,并核減相應的補助資金。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原則上應按年度計劃當年完成,特殊情況下確實不能完成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轉入續建計劃。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建設資金按照“省市補助、區鎮配套、積極籌措、量入為出”的原則進行籌集和使用。四區應承擔主體責任,落實配套資金,確保工程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一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對工程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向市財政部門提供相關撥款信息,提出補助資金撥付意見,由市財政部門撥付下達。對已經撥付補助資金的工程項目,凡是嚴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重大質量缺陷未達到整改要求、未進行或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向市財政部門提出收回已撥付補助資金的意見,由市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四章設計管理

第十三條二級以上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和中型以上橋梁養護大修工程項目設計,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它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梁養護大中修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它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的設計,可以由區級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組織有相關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大型以上橋梁大中修工程設計文件由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其它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由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市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設計文件未經批復不得開工建設;一經批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受各種客觀條件限制,必須對原設計進行適當變更的,應按照原設計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度,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項目應建立健全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群眾監督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依據農村公路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并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據農村公路工程建設有關法規和規定,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監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并對其監理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區級農村公路主管部門應對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實施政府監督。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實行項目公示牌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現場和作業車輛上應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必要時應安排專人進行交通秩序維護,確保作業和行車安全。對車輛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應按照有關規定指定繞行路線或修建臨時便道(橋),設立繞行標志或警示標志,并做好繞行路線和便道(橋)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六章工程驗收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交工、竣工驗收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除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橋梁大中修工程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縣道、大型以上橋梁養護大中修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鄉道及重要村道養護大中修工程由區級農村公路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報市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備案抽查。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