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違法集資管制制度

時間:2022-05-28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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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違法集資管制制度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有序地開展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情況監測預警報告工作,根據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有關精神和《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市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情況監測預警報告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情況監測預警報告,是指在城廂區轄區內出現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情況征兆或已發生異常情況下,各級、各有關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進行跟蹤監測,并實施預警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各級、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本行業的涉嫌非法集資異常監測預警報告工作,其涉嫌非法集資所有各鎮(街道)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第區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布本地區涉嫌非法集資案件舉報電話。

第五第在轄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主管部門應實施預警,迅速向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由區政府辦公室向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境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黃金投資”形式先進非法集資;

(十三)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情況。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批準;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第六條涉嫌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應報告的內容:

(一)涉嫌非法集資發生異常情況的征兆或已發生異常的情況,包括涉嫌非法集資發生異常情況的征兆或已發生異常的具體項目、發生時間、區域范圍、涉及金額、涉及人數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情況的征兆或已發生異常情況的原因、趨勢、影響和社會反應;

(三)相關措施建議;

(四)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進入預警狀態后,警情所在地的各鎮(街道)、涉嫌非法集資主管部門應立即啟動重大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跟蹤監測,實行實時報告制度。按照前條規定的應報告內容,在報告區人民政府的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再由市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向市政府和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對重大和緊急情況,可直接報告市政府和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八條出現跨地區的大范圍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情況時,警情所在地的各鎮(街道)、涉嫌非法集資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涉嫌非法集資行業主管部門的部署,實施動態報告制度和24小時警情值班制度,并確保有足夠的人員,及時對異常情況進行監測,隨時接聽預警專線電話。

第九條區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根據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情況作出的涉嫌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工作的決定等,各鎮(街道)及其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認真貫徹落實。

第十條警情報告一般采用書面報告的形式,由涉嫌非法集資行業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字,通過文件、傳真報告;遇到緊急情況可同時采用電話簡要報告的形式,電話報告由專人或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區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在實施預警報告期間,開設專門的警情傳遞電話、傳真等通道,及時對各地、各部門上報的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全面掌握各地涉嫌非法集資異常的情況和變化原因、趨勢,迅速報告區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并適時做好監測信息的和警情通報工作。

第十二條各鎮(街道)及其各有關部門的涉嫌非法集資監測機構要做好日常涉嫌非法集資監測工作,加強分析、預測,及時發現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準確預報預警。

第十三條警情發生地涉嫌非法集資的各鎮(街道)及主管部門可根據涉嫌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需要,指定臨時涉嫌監測點,實施跟蹤監測。同時將臨時確定的監測點和監測情況報區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要各級支持和配合涉嫌非法集資主管部門做好涉嫌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工作;有關單位要如實向涉嫌非法集資監測部門提供情況及資料。

第十五條當涉嫌非法集資事件平息或引發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情況消除,除另有規定處,可自動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監測信息正常報送狀態。但警情地各鎮(街)及主管部門仍應密切關注動向,及時深入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第十六條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涉嫌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報告工作中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對拒不執行涉嫌非法集資監測規定,拒報、瞞報、不報及偽造、篡改涉嫌集資監測資料的單位及個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