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噪聲管治制度
時間:2022-05-28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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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防治我區噪聲污染,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噪聲專項整治聯席會議制度
(一)噪聲整治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或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成員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出現的難題、難點,協調和處理重要事項。噪聲專項整治聯席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參加部門由區環保局確定。
(二)定期信息通報和聯絡員制度
1.每個季度或半年對環境噪聲專項整治情況進行通報,通報的具體內容需經聯席會議研究通過;
2.每個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聯系具體工作;
3.因人事變動需調整增補人員,應及時予以調整。
(三)聯合執法制度
1.聯合執法單位包括:監察、環保、工商、公安、文體、消防、供電等部門。區噪聲整治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聯合執法部門。
2.聯合執法單位須指定一名分管領導,開展聯合執法時,各執法單位由分管領導帶隊,不得無故缺席。
3.聯合執法牽頭單位由區環保局擔任,根據工作需要定時或不定時開展聯動監督檢查。
4.聯合執法人員。聯合執法時,各執法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位,執法人員相對固定。有現場強制執法職能的單位必須帶齊責令停產、封存、扣押的有關法律材料。對阻擾現場執法的相關人員,公安機關要依法嚴處。
5.現場執法。公安部門負責保護聯合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對暴力抗法行為采取果斷措施;工商部門對違法經營的企業采取現場強制措施;供電部門采取斷電措施,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配合行動。
6.宣傳報道。宣傳部門要緊密跟蹤我區對噪聲污染整治的做法和成效,及時報道。對違法排放噪聲的單位,堅決予以曝光,對在噪聲整治中表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揚,促進噪聲整治工作開展。
二、噪聲整治長效管理機制
1.區政府相關部門和鎮(街道)按職責加強城市噪聲監督管理,并納入區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考核內容;
2.將環境保護審批納入文化娛樂業、餐飲業、建筑業工商審批、建設開工審批的前置程序,減少噪聲污染源頭;
3.加大宣傳力度,暢通投訴渠道,提高各行各業特別是文化娛樂業經營者對噪聲污染防治的認識,增強廣大市民的監督意識。
三、各部門職責
各噪聲管理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管理。對未完善環保污染防治設施且拒不整改的經營單位,各職能部門不得予以審批和辦理相關證照。對擅自向噪聲超標排放造成群眾投訴的經營單位核發相關證照的,除貫徹“誰審批,誰主管”的原則外,由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督查制度
成立區噪聲整治工作督查小組,由區政府辦公室、區監察局、區環保局有關人員組成,并邀請區人大有關委辦干部參加。定期開展工作督查,督查情況及時向區人大、區政府有關領導通報。對被通報的相關責任人和單位,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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